河北省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包裝管理辦法

河北省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包裝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12月13日省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鈕茂生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發布單位】80302
【發布文號】省政府令[2001]第19號
【發布日期】2001-12-21
【生效日期】2002-0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1]第19號)

河北省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包裝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保證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質量,便於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貯藏、運輸、銷售和使用,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飼料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包裝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生產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使用的包裝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的規定,能夠保證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使用性能。
第五條除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飼料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外,生產單一飼料、混合飼料、配合飼料、濃縮飼料和精料補充料,應當使用對畜禽無毒、無害的塑膠袋、復膜編織袋或者加有塑膠內襯的化纖編織袋等包裝物進行包裝。
生產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應當採用桶裝、罐裝、瓶裝等方式進行包裝,或者使用壓膜塑膠袋和質量符合要求的雙層紙袋等包裝物進行包裝。
第六條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包裝物上必須標明產品名稱、廠名、廠址和聯繫電話。
易燃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包裝物上,除按前款規定執行外,還應當標明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說明以及儲運注意事項。
第七條除生產方和使用方另有約定的外,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包裝物不得重複使用。
在發生動物疫病的地區,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包裝物嚴禁重複使用。
第八條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經檢驗合格後,生產企業在進行包裝時,必須在包裝物上附具能夠顯示全部內容的飼料標籤和標明檢驗日期、檢驗結果、檢驗員編號等內容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
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不得套印在包裝物或者飼料標籤上。
第九條生產含有藥物飼料添加劑的飼料,必須在飼料標籤上標明所加入的藥物飼料添加劑的化學名稱(法定名稱)、含量、配伍禁忌、停藥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並依照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在飼料標籤上標明“加入藥物飼料添加劑的字樣。
第十條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生產企業不得在包裝物上進行虛假宣傳,或者採用其他方式誤導用戶。
第十一條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生產企業必須對出廠產品的包裝進行檢查,保證包裝完好無損以及包裝物和飼料標籤上標明的內容一致。
第十二條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經營企業在進貨時,必須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包裝物及飼料標籤進行檢查。不得經營包裝物和飼料標籤所標明的內容不一致或者飼料標籤所標明的內容不符合企業執行的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第十三條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包裝物及飼料標籤所標明的內容,應當依照省飼料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備案。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已作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予以警告,並可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三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能計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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