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陸地生態系統定位觀測研究站網管理辦法》是河北省林業廳2014年12月5日發布的規章制度。
發布日期,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生態站管理體系,第三章生態站建設,第四章生態站運行,第五章獎懲,第六章附則,
發布日期
河北省林業廳關於印發《河北省陸地生態系統定位觀測研究站網管理辦法》的通知
冀林字〔2014〕333號
有關設區市林業局,廳直屬有關單位:
為加強河北省陸地生態系統定位觀測研究站網(以下簡稱“生態站網”)及其所屬生態系統定位觀測研究站(以下簡稱“生態站”)建設與管理,保障生態站網科學、規範、高效運行,我廳制定了《河北省陸地生態系統定位觀測研究站網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林業廳
2014年12月5日
河北省陸地生態系統定位觀測研究站網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河北省陸地生態系統定位觀測研究站網(以下簡稱“生態站網”)及其所屬生態系統定位觀測研究站(以下簡稱“生態站”)的管理,保障科學持續發展和規範高效運行,結合相關發展規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態站是以森林、濕地、荒漠三大陸地生態系統類型為研究對象,開展生態系統結構功能的長期、連續、定位觀測和生態過程關鍵技術研究的野外科學平台。生態站根據觀測對象不同,主要分為森林生態站、濕地生態站和荒漠生態站三種類型。由分布在全省典型生態區的若干生態站組成生態站網路(以下簡稱生態站網),由森林生態站網、濕地生態站網、荒漠生態站網三大網路體系構成。
第三條生態站主要任務
1.生態要素觀測。對我省典型森林、濕地和荒漠生態系統的主要環境因子和生物群落及其生態過程進行長期連續觀測,定期提供水文、土壤、氣象和生物四大基本生態要素的數據信息。
2.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評估。基於長期連續觀測數據,結合資源清查結果,依據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對上述生態系統的服務功能進行觀測評估,並適時發布評估報告。
3.生態工程效益監測與評價。圍繞林業生態工程的實施情況,監測、評價工程生態效益,科學反映林業生態建設成效。
4.技術研究與套用。開展典型區域生態建設與恢復模式研發,制定相關標準和規程,提供生態建設關鍵技術和示範樣板,支撐生態工程建設,指導林業生產。
5.生態學重大專項研究。圍繞生態學基礎、前沿和熱點的科學問題,開展大尺度基礎科學理論聯網觀測研究,探索陸地生態系統關鍵生態要素作用機理。
6.決策諮詢。通過對觀測數據的分析研究,為在應對氣候變化、森林碳匯、濕地保護、荒漠化防治、生物多樣性保育等方面的決策以及參與國際談判和履約提供科學數據和技術支撐。
第二章生態站管理體系
第四條生態站由河北省林業廳科技與國際合作處主管,會同相關處室和單位,組織開展生態站網路規劃布局及業務指導。具備建站條件的生態站,由依託單位提出申請,報送河北省林業廳科技與國際合作處,河北省林業廳科技與國際合作處組織開展初審、現場考察、專家論證等工作。對於符合國家規劃的生態站,河北省林業廳上報國家審批;擬建省級生態站,由河北省林業廳審批。
第五條河北省林業廳成立生態定位觀測網路中心(以下簡稱網路中心),具體組織開展全省林業生態定位觀測科學研究,組織制訂生態站相關技術標準與規程,組織實施生態效益監測、生態服務功能評估以及生態站聯網觀測研究等工作,開展技術培訓和合作交流,負責生態站及網路具體指導和數據分析。國家規劃的生態站,將有關數據上報國家生態站網路中心。
第六條 河北省林業廳發展規劃與資金管理處對生態站基本建設的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建設方案進行論證,負責生態站的基本建設管理,按照有關規定監督資金使用。
第七條 生態站依託單位根據職責劃分、土地權屬、建設運行等因素,由技術依託單位和建設單位組成。技術依託單位和建設單位不為同一個單位的,由技術依託單位負責生態站的觀測研究和管理運行,建設單位負責基本建設和日常保障。依託單位應在土地使用、建設運行經費、人員編制等方面給予保障,並在人才隊伍的職級、職稱評定以及工作條件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三章生態站建設
第八條生態站建設遵循“統籌規劃,科學布局;突出重點,分步實施;整合資源,開放共享;統一標準,規範運行;依託項目,帶動建設”的原則。
第九條申請新建生態站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規劃重點和方向,在規劃布局範圍內。
2.具有固定的依託單位。技術依託單位須為省級以上或具有相應水平的涉林科研或教學單位,建設單位應為林業基建預算單位。生態站技術依託、建設、土地所有權等涉及多個單位的,須有共建或合作協定。
3.具有相對穩定的研究團隊和專職管理人員。
4.建設用地應為國有土地,可供生態站長期使用。優先考慮在國家級或省級自然保護區、國有林場、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內建設。
第十條通過論證的擬建生態站,由河北省林業廳經工作程式正式批覆同意建站。依託單位根據批覆意見及論證確定的建設內容,在原有基礎上,籌集資金按照有關標準建設。
第十一條 經批覆同意的擬建生態站,可以按照河北省基建項目申報要求,編制生態站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按基建程式上報河北省林業廳審批,申請國家或省建設資金。鼓勵依託單位配套和多方自籌建設資金。
第十二條自籌資金建設或通過其它方式建成的生態站,可申請加入河北省生態站網,河北省林業廳根據規劃布局和相關標準組織進行入網評估,通過評估的生態站作為生態站網正式成員,享有與其它站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鼓勵設區市根據規劃布局和相關標準,建立市級生態站,條件具備的,可申請加入河北省生態站網。
第十四條河北省對生態站在條件建設、運行經費等方面以項目或運行補助等方式給予相應支持。生態站依託單位應多渠道爭取、籌集生態站建設和運行經費,不斷加強自身條件建設。
第十五條生態站根據區位重要性、建設情況、觀測研究能力、管理運行水平、人才隊伍等條件,經評估篩選若干中心站(重點站),進行重點支持,起到輻射帶動、標準示範的作用。
第四章生態站運行
第十六條 生態站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站長負責制。站長一般由技術依託單位選派,報科技與國際合作處備案。站長須由副高職稱以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原則上任期不少於5年。站長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報科技與國際合作處備案。
第十七條 生態站應圍繞隊伍建設、儀器設備管理、台站運行、觀測、檔案管理等制訂相應的管理制度,切實保證生態站高效規範運行。
第十八條 生態站經費使用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財務管理制度,獨立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生態站應按照相關標準的要求,完成規定的觀測指標和研究內容,對觀測數據進行規範化整理、分類、保存,確保觀測數據的原始性、真實性和科學性,定期向網路中心報送本年度各階段的觀測數據。生態站應遵守科學數據相關保密制度,做好檔案保存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生態站實行年報制度。當年十二月底前向網路中心報送本年度運行及工作總結報告,次年1月底前上報上年度觀測數據。
第二十一條 生態站應加強科技創新,積極開展對外科技合作,鼓勵根據研究工作的需要,聘用客座研究人員,設定開放基金,吸引優秀科技人才來站進行合作研究。
第二十二條 生態站參與站網以外機構牽頭的科研項目,涉及站網數據統一管理、影響站網規範運行的,需徵得網路中心同意。
第二十三條 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依託生態站完成的研究成果均應明確標註,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數據成果發布需報經網路中心審批、備案。
第二十四條 生態站應積極開展科技示範、推廣和科普工作。
第五章獎懲
第二十五條 定期對生態站進行績效考核評估,採用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現場檢查和集中評議相結合的方式,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河北省林業廳科技與國際合作處依據生態站評估結果評選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並在基建及研究項目、運行經費等方面給予適當傾斜。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生態站網成員資格,並視情追究生態站依託單位以及站長本人的責任,在申報相關項目時予以調控。
1.考核評估不合格且整改不力;
2.嚴重影響站網運行管理且整改不力;
3.長期管理混亂、不能保證數據質量、運行不規範等且整改不力;
4.連續兩年未按時報送年度報告和觀測數據;
5.有重大弄虛作假、偽造或瞞報行為;
6.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林業廳科技與國際合作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