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道教協會章程

河北省道教協會章程
(2015年4月15日河北省道教第四次代表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河北省道教協會。英文譯名“HEBEITAOISTASSOCIATION”。英文縮寫:HB·T·A。
第二條本會是河北省道教界人士聯合的愛國宗教團體和教務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協助人民政府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維護道教界合法權益;弘揚道教教義,興辦道教事業,加強道教自身建設,促進道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高舉愛國愛教偉大旗幟,團結全省道教界人士,積極參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各項建設,開拓創新,與時俱進,為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務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河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河北省石家莊市
第二章任務
第六條本會的任務:
(一)依法維護道教界人士、道教團體組織、道教活動場所、道教文化教育機構及道教自養服務事業的合法權益,密切聯繫道教信眾,深入調查研究,反映道教組織和道教界人士的意見和建議,協助黨和政府貫徹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
(二)加強道教界人士對憲法、法律、法規和時事政治的學習,提高愛國主義覺悟和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自覺性。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
(三)依法開展道教教務活動,加強對各市道教團體、宮觀的教務指導,協調關係,促進團結,支持各市道教團體辦好教務。督導全省道教團體、宮觀搞好管理加強自身建設,嚴肅戒律,純正道風,學修並進,提高道教界的整體素質。各市道教協會、宮觀和其他道教組織有義務貫徹執行本會的決議和決定。
(四)繼承和發揚道教優良傳統,支持興辦道教自養事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慈善事業,服務社會,利益人群,促進道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為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五)興辦道教教育事業,積極培養道教人才;開展道教文化研究,編印和流通道教書刊;協助有關部門保護好道教文物、古蹟及宮觀環境。
(六)開展同國內外道教界和其他宗教團體的友好往來與合作,加強道教文化交流,促進民族團結,宗教和睦,維護祖國統一和世界和平。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七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代表會議,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其他有關報告;
(四)決定本會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工作事項;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八條 全省代表會議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政府主管單位審批。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九條全省代表會議代表由各市道教協會召開常務理事會議或會長擴大會議按分配名額協商提名推薦,報河北省道教協會審核確定。
第十條 全省代表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是全省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在全省代表會議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全省代表會議負責。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本會章程和代表會議確定的方針任務;
(二)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三)增補和罷免常務理事;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禮請名譽會長;
(五)根據會長提名,選舉秘書長;
(六)行使全省代表會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議每兩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十五條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決定重大事項;
(二)審議年度工作總結和計畫;
(三)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
(四)決定設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和主要負責人;
(五)行使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常務理事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二)召集和主持會長會議、會長擴大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討論決定重要會務;
(三)督促和檢查全省代表會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人代表,特殊情況須報主管單位審批。
會長每屆任期五年,任職一般不超過二屆,特殊情況經主管單位審批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必要時,常務理事會可決定一位副會長協助會長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會務,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副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四條本會內設辦公室等若干辦事機構,分別承辦有關工作事項。
第二十五條本會根據道教事業發展的需要,設立道教教務委員會、道教教育委員會、道教文化藝術委員會、慈善公益委員會、對外交流委員會、經濟與弘道事業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的職責由會長會議制定。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由會長、副會長兼任,根據工作需要設副主任若干名,由會長會議議定。
第二十六條本會可根據需要設定名譽職務,名譽職務由常務理事會聘請授予。
第四章資產管理及其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各宮觀、團體和道教界人士捐助的道教事業發展經費;
(三)自養收入;
(四)社會捐贈;
(五)接收海內外不附加任何條件的自願捐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條本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等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全省代表會議審議通過。
第三十四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代表會議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本會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須經全省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河北省道教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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