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

《河北省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是河北省體育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
  • 發文字號: 冀體字【2007】26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體育局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02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嚴格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規範運動員技術等級的申請,審核、審批和授予工作,根據國家體育總局2005年10月1日實施的《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和體競字[2006]84號《關於進一步加強運動員技術等級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河北省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
第二章 運動員技術等級分類及許可權
第二條 運動員在國際國內各項正式比賽中運動成績達到國家體育總局頒布的《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者將授予相應的等級稱號。
運動員等級稱號分為:國際級運動健將、運動健將、一級運動員、二級運動員、三級運動員。
第三條 國際級運動健將和國家級運動健將稱號,由國家體育總局負責審批和授予。
第四條 一級運動員稱號由省體育局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和授予。
第五條 二級運動員稱號由各設區的市體育局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和授予。
第六條 三級運動員稱號由縣(區)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和授予。
第三章 比賽認定
第七條 申請二級運動員以上等級的比賽必須是由國家體育總局列入年度比賽計畫和省體育局下發的年度競賽計畫中確認可進行運動員等級審批的及各設區的市體育局上報省體育局備案可進行運動員等級審批的競賽。
第八條 各運動管理中心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的競賽計畫上報省體育局,省體育局審核認定列入年度競賽計畫。
各設區的市體育局將本市確認可進行運動員等級審批的競賽於每年12月31日前上報省體育局備案。
第九條 各設區的市體育局須將確認可進行運動員等級審批的競賽規程和當次競賽裁判長名單於賽前1個月報省體育局審核認定。
第十條 省體育局下發的年度競賽規程合訂本以外可進行運動員等級審批的省級競賽須於賽前1個月將競賽規程和選派裁判員名單報省體育局。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須在比賽結束後20天內將秩序冊、成績冊各3份報省體育局。
第四章 申請、審批和授予
第十二條 運動員在規定的比賽中取得成績並達到相應標準的可以申請等級稱號。
申請等級的運動員必須是在國家體育總局或河北省體育局各運動管理中心註冊的運動員。
第十三條 申請材料包括由國家體育總局印製的《運動員技術等級申請表》一式兩份,成績證明單原件,比賽的秩序冊、成績冊複印件。(全國以上級別的比賽由運動管理中心提供秩序冊、成績冊原件)。
運動員技術等級申請表可登入國家體育總局網站下載。
第十四條 運動員必須在取得成績後6個月內完成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三級運動員的,由運動員或其所屬部門將申請材料報縣(區)級體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申請二級運動員的,由運動員或其所屬部門將申請材料報設區的市體育行政部門審批。
各設區的市體育行政部門將獲得二級運動員稱號的人員名單(河北省二級運動員技術等級備案表)於當年的12月31日前報省體育局備案。
第十七條 申請一級運動員的,由運動員或其所屬部門將申請材料報市級體育行政部門,經審查,主管領導簽字加蓋公章後,報省相關運動管理中心。運動管理中心核准並經主管領導簽字,加蓋公章後,報省體育局。省體育局每季度的後10個有效工作日受理一級運動員審批。逾期不予審批。
第十八條 申請運動健將和國際級運動健將的,由運動員或其所屬各運動管理中心將申請材料於運動員獲得成績3個月內報省體育局核准,報國家體育總局相關運動管理中心。
第十九條 運動員在同一項目里成績同時達到兩個以上(含兩個)相同的標準,提出一份申請。
運動員在不同項目里達到標準,可分別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 審批授予部門授予運動員等級稱號須以正式檔案形式公布。
第二十一條 審批授予部門應當向獲得等級稱號的運動員頒發等級稱號證書。
第二十二條 審批授予部門須留存其一份申請表歸檔。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運動員技術等級的審核、審批、授予工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及時糾正審核,審批工作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體育行政部門有權撤消或糾正授予的等級稱號,同時省體育局可向國家體育總局申請暫停其等級稱號的審批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體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情況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虛報競賽成績和申請材料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導致做出錯誤等級稱號的。
(三)變造或轉讓等級稱號證書的。
(四)其他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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