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農民剩餘種子交易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2月28日省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農民剩餘種子交易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02-03-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302
【發布文號】省政府令[2002]第6號
【發布日期】2002-03-18
【生效日期】2002-05-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省政府令[2002]第6號
【發布日期】2002-03-18
【生效日期】2002-05-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2]第6號)
第一條為規範農民剩餘種子的交易行為,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種子,是指除雜交種子和轉基因品種種子以外的其他農作物常規種子。包括籽粒、果實、苗、根、莖、芽、葉和菌種等。
本辦法所稱的剩餘種子,是指農民自行繁育並供自己使用後所剩餘的種子。
本辦法所稱的剩餘種子,是指農民自行繁育並供自己使用後所剩餘的種子。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民剩餘種子的出售、串換等交易活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民剩餘種子的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投訴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及時檢查並依法處理。
第六條農民出售、串換的小麥、玉米、棉花、大豆、稻、馬鈴薯、油菜的種子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主要農作物的種子,應當是經省以上農作物品種審定機構審定通過的品種;農民出售、串換的其他種子,應當是當地豐產、優質、抗逆、抗旱和節水的品種。
第七條承包耕地面積不足五公頃的,出售、串換剩餘種子的數量不得超過其當年用種量的百分之五十;承包耕地面積在五公頃以上的,出售、串換剩餘種子的數量不得超過其當年用種量的百分之二十。
第八條農民的剩餘種子應當在居住地出售、串換或者在附近的集貿市場出售、串換。
第九條出售剩餘種子時,應當向購買方出具銷售證明。銷售證明應當註明種子的品種名稱、產地、生產日期、數量、價格以及出售者的姓名、住址和聯繫電話。
第十條出售、串換剩餘種子,必須保證種子的質量。不得出售、串換蟲蛀、變質的種子和其他偽劣種子。
第十一條因出售、串換的剩餘種子存在質量問題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賠償額包括購種價款、有關費用和可得利益損失。
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種子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已作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未作規定的,由縣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