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農村五保供養實施辦法修正案》是河北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農村五保供養實施辦法修正案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河北省農村五保供養實施辦法修正案
(2011年10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三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領導,對五保供養對象給予關心和照顧,並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鄉(含民族鄉、鎮,下同)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人民政府開展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二、第四條修改為:“老年、殘疾或者未滿十六周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供養踏項疊待遇。”
三、第六條修改為:“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應當由村民本人提出申請,按《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程式辦理手續。”
四、第七條修改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不再符合《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條件,或者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死亡的,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人民政府報告,經鄉人民政府審核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後,停止其五保供養待遇,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五、第八條修改為:“農村五保供養包括下列供養內容:
(一)供給糧油、副食品、飲用水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給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錢;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療,對生付淋重酷活不膠喇端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五)辦理喪葬事宜。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未滿十六周歲或者已滿十六周歲懂墓永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應當保障他們依法接受義務教育所需費簽墊迎用。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疾病治療,應當與當地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相銜接。”
六、增加一款,作為第九條第二款:“農村五保供養資金,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有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的地方,可以從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中安排資金,用於補助和改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生活。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將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歸該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所有。”
七、第十條修改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在當地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也可以在家分散供養。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自行選擇供養形式。”
八、第十一條修改為:“縣(市)應當建設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可以根據本地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需要建設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
九、第十二條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為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必要的設備、管理資金,並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十、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的“敬老院”修改為“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
十一、刪去第十六條、第十九條。
十去習局滲二、第二十條改為第十八條,並修改紙良為:“省開展評選星級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先進供養單位、模範供養個人活動。對評選出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三、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並將其中的“發布”、“頒布”修改為“公布。”
十四、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辦法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此外,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十、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的“敬老院”修改為“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
十一、刪去第十六條、第十九條。
十二、第二十條改為第十八條,並修改為:“省開展評選星級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先進供養單位、模範供養個人活動。對評選出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三、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並將其中的“發布”、“頒布”修改為“公布。”
十四、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辦法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此外,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