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調味品生產銷售管理辦法

1996年5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號公布 根據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號第二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調味品生產銷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7年04月22日
  • 實施時間:2007年04月22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調味品生產和銷售管理,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促進本省調味品工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調味品,是指醬油、食醋和醬以及其他具有調味品功能的食品。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調味品生產和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調味品生產和銷售的有關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調味品行業的發展規劃;
(二)監督檢查調味品的貯存、銷售活動;
(三)按照規定的職責,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五條 各級技術監督、衛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調味品的生產和銷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生產醬油、食醋等發酵調味品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行業發展規劃,廠址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生產設施、設備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
(三)生產工藝和操作規程符合規定要求;
(四)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質量檢驗機構、人員和檢驗儀器;
(五)有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貯存、運輸容器和包裝材料;
(六)直接從事生產的人員必須持有健康證;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生產醬油、食醋等發酵調味品的水源、糧食、食鹽、食品添加劑、營養強化劑和菌種等,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
第八條 開辦醬油、食醋等發酵調味品的生產企業,必須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並持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調味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條 從事醬油、食醋等發酵調味品批發業務的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設區的市、縣(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銷售醬油、食醋等發酵調味品,設區的市城區以內必須實行包裝銷售;縣(市)及以下地區可實行散裝銷售,並提倡包裝銷售。
第十一條 禁止銷售下列調味品:
(一)失效、變質的;
(二)超過保質期限的;
(三)摻雜、摻假、混有異物或者被有害、有毒物質污染的;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要求的。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規定實行包裝銷售的,由縣級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第十四條 在調味品的生產和銷售活動中,違反技術監督、衛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分別由技術監督、衛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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