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解決煤礦區工農關係問題的若干規定

為了妥善解決煤礦區工農之間存在的問題,增強工農團結,促進工農業生產的 發展,特作如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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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文號】冀政[1980]98號
【發布日期】1980-01-01
【生效日期】1980-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解決煤礦區工農關係問題的若干規定
(冀政[1980]98號)

主要內容

為了妥善解決煤礦區工農之間存在的問題,增強工農團結,促進工農業生產的 發展,特作如下規定:
一、對於煤礦區工礦企業與當地農村社隊之間出現的問題,統一由當地政府出 面,按照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負責仲裁和解決。要做好工農雙方的團結 工作,組織、分配和使用好工礦企業支援、補償農業的財力和物力,保證國家財產 不受損失,保護工礦企業正常進行生產。
二、煤礦因採煤造成土地塌陷、地面附著物損壞和用水困難等問題,應該補償 農民為了妥善解決煤礦區工農之間存在的問題,增強工農團結,促進工農業生產的 發展,特作如下規定:
一、對於煤礦區工礦企業與當地農村社隊之間出現的問題,統一由當地政府出 面,按照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負責仲裁和解決。要做好工農雙方的團結 工作,組織、分配和使用好工礦企業支援、補償農業的財力和物力,保證國家財產 不受損失,保護工礦企業正常進行生產。
二、煤礦因採煤造成土地塌陷、地面附著物損壞和用水困難等問題,應該補償 農民損失的,所需費用從成本中列支,並撥給當地政府統一進行補償。這項費用要 用於塌陷區的農田基本建設,或幫助個別損失較大的生產隊發展集體經濟,不得挪 作它用。
三、礦方為保證礦區人民生產、生活用水而幫助修建的供水設施,由使用單位 負責維修保養。維修保養所需的材料和設備,礦方在可能的情況下,應儘量給予幫 助。礦方提供的材料和設備,要按質論價收費。所需資金由當地政府從本規定第二 條所列款項中支付。礦水要充分用於農田灌溉,礦方應盡力提供方便。工業排水為 灌溉農田而超揚程部分的設施和電費,由用水社隊負擔。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用水時, 由上一級政府部門負責分配負擔份額。
四、為了確保煤礦的生產用電和安全,實行工農用電分路供應。在一般情況下, 不準從煤礦輸電線路轉給農業用電。嚴禁從煤礦輸電線路上私自接線。對目前用電 方面存在的混亂狀況,由當地政府組織供電部門對有關單位進行調整。對個別實行 工農分路供電確有困難的社隊,在徵得供電部門和礦方同意,並簽訂供電協定後, 可繼續與礦方使用同一電路。供電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增加農村的用電指標。農 用電費由農村社隊按農業電價向供電部門結算。對無故拖欠電費或不執行協定的社 隊,供電部門和礦方可停止供電。
五、嚴格執行國家的征地政策。工礦企業要儘量少占地、占次地,有條件的要 造地還田。對因徵購土地影響社員生活的社隊,當地政府要會同征地單位給予妥善 安排。向按人口平均不足一畝耕地的生產隊征地,或一次性徵地超過生產隊耕地總 面積百分之二十的,由當地政府出面,組織工農雙方協商,由購地單位給生產隊以 適當補助,以解決社員民眾生產出路問題。煤礦矸石山征地,由所在地、市負責審 批。
六、壓煤村莊需要搬遷時,要貫徹“政府(縣、礦區、市)出面,煤礦出錢, 實行包乾,按期完成”的方針,對尚未搬遷完的村莊,要按原協定規定辦事,遷建 費標準不得變動,要繼續抓緊搬遷。對即將搬遷的村莊,應由地區行署或市政府有 關部門組織工農雙方有關人員,根據本地區房屋結構造價進行典型解剖測算,提出 遷建標準,制訂具體遷建辦法,報請省政府批准後實施。已經確定搬遷的村莊,不 準在原址再建新房。今後,在礦區井田範圍內進行地面建築,要經工礦企業簽署同 意,報省煤炭管理局審核批准後方可動工。
七、發展煤炭生產,要堅持大、中、小並舉的方針。堅決貫徹執行國務院和省 政府的有關規定,合理開採煤炭資源。大礦要明確井田範圍,主動找一些邊角殘煤 讓社辦小窯開採,並在技術上給予指導幫助。社辦小煤窯要嚴格審批手續,對那些 沒有經過批准並影響大礦安全生產,破壞資源,以及不具備照明、排水、通風條件 的小煤窯,當地政府要立即責令其停辦。各地、市要按照冀革[1979]119號 檔案和218號檔案精神,對現有小煤窯認真進行檢查整頓,徹底改變只顧生產, 不顧安全的混亂狀況。各礦務局要對所屬井田範圍內小煤窯的開採和安全情況進行 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小煤窯要接受他們的指導。
八、加強工農聯盟教育。要對社員和職工廣泛宣傳黨的政策,大講工農親密協 作的老傳統。工農雙方要互相體諒,對發生的問題要本著兼顧雙方利益的原則,各 自主動承擔責任,通過協商妥善解決。
九、煤礦所在地的各級政府,要把搞好工農關係問題列入議事日程,要有領導 同志分工主抓。工礦企業以及公社、縣、市政府和地區行署,都要根據任務大小, 建立專職機構或明確兼職部門(或人員),負責此項工作。
十、加強法紀。對挑撥工農關係,進行敲詐勒索、搗亂破壞的人,要認真追查, 嚴肅處理。對因不執行協定而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責令其進行賠償。對製造斷電、 截路、哄搶等事件,並造成工礦企業被迫停產等嚴重後果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其它工礦企業在處理工農關係問題時,可參照上述有關規定的精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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