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複議監督規定》,近日有河北省法制辦制定印發。《規定》為加強行政複議監督,督促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且扎牢了行政複議監督工作的制度之籠。
為加強行政複議監督,督促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近日,河北省法制辦結合工作實際,聚焦監督重點、把握關鍵環節,制定印發《河北省行政複議監督規定》,扎牢了行政複議監督工作的制度之籠。
一是確立行政複議監督工作的基本準則。《規定》明確指出,上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複議機關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監督,行政複議機構在本級行政複議機關領導下具體實施行政複議監督工作。《規定》還確定了行政複議監督工作的基本原則,即: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監督,有錯必糾;客觀、公正、及時、高效。
二是充分保障申請人申請監督的權利。《規定》根據行政複議工作實際,從保障申請人權利的角度出發,詳細規定了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未按規定期限作出行政複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延期、中止、補正等程式性行為等五種監督情形。並對每種情形行政複議機構的辦理期限及告知期限,進行了30日或60日的規定,以此保障申請人的訴求得到及時處理和回復。
三是明確行政複議監督機構的相關職責。《規定》指出,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複議監督申請,按照案件登記、分流辦理、調查核實、作出處理四步程式進行操作。並規定,下級行政複議機關、行政複議機構對上級行政複議機關、行政複議機構就有關案件的核查工作,應當予以配合,全面、及時提交相關材料,並主動履行案件監督處理決定。
四是嚴格劃分行政複議監督問責情形。明確規定,行政複議機關、行政複議機構、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收到責令受理通知後仍不受理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收到責令恢複審理通知後仍不恢複審理、收到責令限期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通知後仍不按照規定期限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收到責令履行行政複議決定通知後仍不按規定履行行政複議決定、不配合上級行政複議機關、行政複議機構對相關案件進行監督核查造成不良後果等情形的,上級行政複議機構可以向人事、監察部門提出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建議,也可以將有關人員違法的事實材料直接轉送人事、監察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