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

《河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是河北省政府辦公廳為建立和實施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執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監督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行政、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最佳化河北營商環境制定的辦法。

檔案信息,檔案發布,檔案內容,內容解讀,主要內容,職責規定,公示載體,

檔案信息

名 稱: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的通知
索 引 號:
000217883/2017-00414
發布機構:
省政府辦公廳
文 號:
冀政辦字〔2017〕49號
主 題 詞:
發布日期:
2017年05月09日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檔案發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籌委會,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5月8日
河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

檔案內容

河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
《河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已經2019年10月10日省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執法公示工作,增強行政執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河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公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組織,下同)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徵收徵用等行政職責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公示,是指行政執法機關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後主動向社會公眾和行政相對人公開行政執法信息,自覺接受監督的活動。
第三條 行政執法公示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
行政執法公示應當與政府信息公開、權責清單公布、信用信息公示、“雙隨機、一公開”等工作統籌推進。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組織領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並將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落實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評指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公示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明確公示的內容和方式,規範公示的標準和格式,並嚴格按規定進行公示,實現行政執法公開透明,主動接受社會公眾和行政相對人監督。
第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審查機制,對本機關擬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管理部門確定。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公示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二章 公示載體
第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部門入口網站或者其他網際網路政務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視窗等載體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基本信息、結果信息,並不斷拓展行政執法公示的渠道和方式。
第九條 本省建立統一的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台,集中公開行政執法信息。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入口網站設立行政執法信息公示欄目,並接入全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台。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數據匯集和信息共享機制,推動跨區域、跨部門執法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和業務協同,實現行政執法數據共享互通。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推進行政執法網上辦案,實現執法信息網上錄入,執法流程網上流轉,執法活動網上監督,執法決定實時推送,執法信息統一公示,提高行政執法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 事前公開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事前公開包括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許可權、依據、程式、救濟途徑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等行政執法基本信息。公開的信息應當簡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行政執法機關的職責分工,編制並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主體清單,明確本級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行政執法機關。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法定職責編制並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事項清單,明確本機關的執法職責、許可權、依據等內容。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和證件管理制度,向社會公開本級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人員清單。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的姓名、執法證號、執法類別、執法區域等信息。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執法方式、執法步驟、執法時限等執法程式規定,按照執法類別編制並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流程圖,明確各類行政執法的具體操作流程。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本機關受理投訴舉報的範圍和渠道,並按規定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雙隨機、一公開”有關規定,編制並向社會公開本機關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的類別、事項、對象、依據、承辦機構等內容。
第十八條 因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修改、廢止或者機關職責調整需要更新行政執法信息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生效、廢止或者機關職責調整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更新。
第四章 事中公示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和調查取證,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等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執法身份。鼓勵行政執法機關在日常巡查、現場檢查等執法活動中採取佩戴執法證件方式,全程公示執法身份。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當依法出具行政執法文書,主動告知當事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國家規定行政執法機關統一著執法服裝、佩戴執法標識的,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時應當按規定著裝、佩戴標識。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行政執法機關的辦事大廳或者服務視窗應當設定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公開辦事指南、申請材料示範文本,提供辦理進度查詢和諮詢服務,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辦事提供便利。
第五章 事後公開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決定,接受社會監督。公開內容包括執法機關、執法對象、案件事實、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行政執法決定信息。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信息應當自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公開,其他行政執法決定信息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決定公開的發布、撤銷和更新機制。已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收到相關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撤下原行政執法決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重新公開。
第二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政執法決定的類別、重要程度,合理確定行政執法決定公開的期限。公開與社會信用信息有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時,公開的期限應當與國家規定的信用信息公開的期限相一致。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公開行政執法決定時,不予公開下列信息:
(一)當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通信方式、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七條 行政執法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三)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政執法決定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二十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會議紀要、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統計報告制度,在每年7月15日和1月31日前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上級行政執法機關分別報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行政執法情況分析報告及有關數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匯總分析行政執法機關報送的行政執法情況及有關數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報告。
第六章 監督與保障
第三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責任制,明確有關機構和人員採集、匯總、傳輸、發布和更新行政執法信息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公示糾錯機制,發現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及時予以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行政執法機關予以更正;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進行核實,經核實,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予以更正。
第三十二條 上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公示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通過網上巡查、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未按規定建立或者實施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的,及時督促整改。
第三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信息公開監測和應對機制,因行政執法信息公開引發輿情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採取措施予以應對。
第三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立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的;
(二)未進行或者未按規定進行行政執法公示的;
(三)對擬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未按規定審查的;
(四)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未及時予以更正的;
(五)未按規定報送行政執法情況分析報告及有關數據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受委託實施行政執法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公示行政執法信息。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主要內容

行政執法公示制度重在提高行政執法透明度,通過事前、事中、事後主動公開執法信息,方便民眾辦事和監督,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辦法共七章三十六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公示載體。從最大程度方便民眾出發,明確了行政執法機關向社會公開執法信息的渠道和載體,要求通過加強信息化建設,實現行政執法數據共享互通。
二是事前公開。規定了事前需要公開的信息內容,要求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事項、人員清單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以及行政執法流程圖等信息,並按規定進行更新。
三是事中公示。要求行政執法人員現場執法時應當表明執法身份,依法出具執法文書、履行告知義務;在辦事大廳或者服務視窗設定崗位信息公示牌,公開辦事指南和申請材料示範文本,提供便民服務。
四是事後公開。明確行政執法機關主動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決定,規範了公開內容和期限,要求建立健全執法決定公開的發布、撤銷、更新制度和執法統計報告制度,還規定了公開執法決定時不予公開的信息,以及執法決定不予公開的情形。
 

職責規定

 《河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第一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組織領導,並將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落實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評指標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公示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明確公示的內容和方式,規範公示的標準和格式,並嚴格按規定進行公示,實現行政執法公開透明,主動接受社會公眾和行政相對人監督。行政執法機關還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審查機制,對擬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管理部門確定。
 

公示載體

 《河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對公示載體予以明確規定,即政府入口網站、部門網站或其他網際網路政務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視窗等載體。此外,明確本省建立統一的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省、設區的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政府網站設立行政執法信息公示欄目,並接入全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