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一個子女生育登記試行辦法(2003年9月》是河北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5月2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第一個子女生育登記試行辦法(2003年9月
- 發布文號:冀育政字〔2003〕5號
- 發布日期:2009年05月26日
- 發布機構:河北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河北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關於印發《河北省第一個子女??
生育登記試行辦法》的通知
冀育政字〔200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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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計生委(局)、華北油田計生辦:
現將《河北省第一個子女生育登記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お?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お?
檔案全文
河北省第一個子女生育登記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第一個子女生育登記工作,根據《河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雙方無子女的公民結婚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生育第一個子女的,適用本辦法:
(一)雙方均為初婚的;
(二)雙方或者一方為再婚但再婚前未生育過子女的;
(三)已生育過子女但子女均已死亡的。
前款所稱生育過子女包括收養過子女,所稱子女已死亡包括已解除收養關係。
第三條 育齡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在懷孕三個月內主動到登記機構辦理生育登記。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的,由男方戶籍所在地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工作機構(以下簡稱鄉級計畫生育機構)辦理登記。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級計畫生育機構辦理登記:
(一)女方為城鎮居民的;
(二)女方為農村居民、男方為城鎮居民的;
(三)農村居民中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
鄉級計畫生育機構應當明確一名政策法規員,負責第一個子女生育登記工作。
第四條 育齡夫妻辦理生育登記的,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以下證件、證明及有關資料:
(一)雙方《居民身份證》和戶籍登記卡;
(二)夫妻《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
(三)鄉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或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女方已懷孕的證明;
(四)雙方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工作單位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
(五)夫妻近期合影照片(小2寸)。
第五條 對育齡夫妻提交的證件、證明,登記機構應當認真進行審查。符合生育第一個子女規定的,應按以下要求當即辦理登記:
(一)填寫《第一個子女生育登記表》(見附屬檔案一);
(二)發給《第一個子女生育登記卡》(見附屬檔案二);
對證件、證明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在補充或更換證件、證明後予以當即辦理。
根據工作需要,登記機構可以到育齡夫妻居住地或工作單位進行現場登記。
第六條 育齡夫妻所在單位,應當及時了解本單位育齡婦女結婚及懷孕情況,督促其按規定及時辦理生育登記。
對辦理《第一個子女生育登記卡》的情況,基層單位應在政務公開欄中及時公開。
第七條 領取《第一個子女生育登記卡》後終止妊娠的,應在30日內到原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繳回《第一個子女生育登記卡》。
領取《第一個子女生育登記卡》後,夫妻雙方或女方戶籍遷移的,應在遷移後30日內到遷入地鄉級計畫生育機構辦理審驗登記。
第八條 《第一個子女生育登記卡》由省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式樣,各設區市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印製,免費發放。
第九條 本辦法自二○○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原《河北省生育審批管理辦法》中有關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審批規定同時廢止。
責任部門:河北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