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礦產資源勘查分區辦法

河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河北省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鑑定辦法》的通知。

河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河北省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鑑定辦法》的通知
冀國土資發〔2012〕28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國土資源局:
《河北省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鑑定辦法》(冀國土資發[2010]38號)已實行一年多,個別條文的規定現難以適應現實工作的需要。為增強操作性,進一步規範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鑑定工作,依法懲處礦產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正常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省國土資源廳對《河北省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鑑定辦法》(冀國土資發[2010]38號)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後的《河北省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鑑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河北省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鑑定辦法
2:河北省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 值鑑定專家庫名單
3:河北省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 價值鑑定書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公開方式:依申請公開
附屬檔案一
河北省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鑑定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的鑑定工作,依法懲處礦產資源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鑑定程式的規定>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175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查處礦產資源違法案件中,對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涉嫌犯罪,需要對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進行鑑定的,或者公安、司法機關請求進行上述鑑定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國土資源廳設立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定委員會),負責全省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鑑定工作。
鑑定委員會主任由分管執法監察的副廳長擔任,副主任由總工程師(地礦)和執法監察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廳政策法規處、規劃處、地質勘查處、礦產開發管理處、礦產資源儲量處、執法監察局主要負責人組成。
鑑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廳執法監察局礦產執法室,負責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鑑定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建立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鑑定專家庫,專家庫人數不少於15人。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應具有地質勘查、礦山開採、礦山測量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具有豐富的實踐工作經驗,熟悉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工作責任心強,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五條 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鑑定:非法採礦破壞的礦產資源價值,包括采出的礦產品價值和按照科學合理的開採方法應該采出但因礦床破壞已難以采出的礦產資源折算的價值。破壞性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即由於沒有按照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認可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採礦,導致應該采出但因礦床破壞已難以采出的礦產資源折算的價值。
第六條 申請對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鑑定的,需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一)設區市、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者公安、司法機關書面鑑定申請;
(二)責令停止非法開採礦產資源行為通知書和送達回執;
(三)對非法開採、破壞性開採礦產資源情況的調查報告;
(四)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要求的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數量、數額的有關證明材料(銷售憑證、經查證屬實的生產台帳或者具有甲級地質勘查資質的地勘單位提交的儲量核實報告);
(五)地方價格主管部門或具有相應資質的價格認證中介機構等出具的核定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數額當時當地原礦產品市場單價和總價值;
(六)對越界採礦和破壞性採礦的應提供採礦權人的採礦許可證複印件;
(七)破壞性採礦的應提供通過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認可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第七條 省國土資源廳查處的礦產資源違法案件需要對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進行鑑定的,或者受國土資源部委託進行上述鑑定的,由案件承辦人員準備第六條第一項以外的其他材料,報鑑定委員會辦公室。
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者設區市、縣(市、區)公安、司法機關申請對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進行鑑定的,由申請單位按照第六條要求的書面材料,報設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初審並由其出具初審意見後,將書面材料報省鑑定委員會辦公室。
第八條 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接到請求鑑定的書面申請後,按下述規定辦理:
(一)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7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將有關材料退回;需要補充情況或者材料的,應及時告知申請鑑定單位。
(二)經審查決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由鑑定委員會辦公室交專家組進行審查,並由專家組出具鑑定報告。鑑定報告須專家簽署姓名。案情複雜的經鑑定委員會負責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專家組由3-5人組成,從省國土資源廳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鑑定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三)自接到鑑定報告之日起7日內,由鑑定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組成人員進行會審,鑑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達到三分之二以上。聽取鑑定情況匯報並對有關材料、數據、鑑定過程與方法等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由省國土資源廳出具《河北省國土資源廳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鑑定書》。
第九條 鑑定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國土資源部門年度工作經費預算,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2010年9月18日發布的《河北省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鑑定辦法》(冀國土資發[2010]38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二
河北省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鑑定專家庫名單
蔣 威 李中念 楊志宏 畢伏科 謝汝斌
趙明合 尹春生 楊森叢 范和平 馬友誼
興江然 劉新宇 馬順清 李立寶 秦振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