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白洋淀水體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河北省白洋淀水體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在1995.05.02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白洋淀水體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5年05月02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5月02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白洋淀水體環境保護工作,防治污染,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白洋澱澱區和周邊地區經濟、社會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白洋淀水體環境保護區域。
第三條 白洋淀水體環境保護區域,按下列規定劃分為三級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白洋淀大堤(無堤部分為淀水水位七點六米黃海高程淹沒線)以內的淀區。
二級保護區:以白洋淀大堤(無堤部分為淀水水位七點六米黃海高程淹沒線)為起點,向周圍延伸五公里以內的區域和入淀河流上溯十公里以內的河道。
三級保護區:入淀河流及其支流各流域除一、二級保護區以外的區域。
第四條 省白洋淀地區開發建設協調管理委員會負責白洋淀水體環境保護的協調管理工作。
省白洋淀地區開發建設協調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白洋淀水體環境保護的具體管理工作。
白洋淀水體環境保護區域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水利、交通、漁業、旅遊林業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負責與白洋淀水體環境保護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進行白洋淀的水體環境保護工作,應當遵循合理調度水位、全面規劃和合理布局的方針,堅持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和環境建設協調發展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白洋淀水體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污染和破壞白洋淀水體環境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處,並按規定對檢舉、控告人予以獎勵。
第七條 在白洋淀水體環境保護區域的一級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到規定:
(一)禁止新建對白洋淀水體環境有污染的企業。
(二)禁止向白洋淀排放有毒有害液體,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等廢棄物。
(三)禁止在白洋淀水體中清洗裝貯過油類、農藥和其他有毒污染物的車輛、船隻、容器等。
(四)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
(五)船舶的殘油、廢油不得排入白洋淀。
(六)禁止向白洋淀傾倒農村生活垃圾、旅遊垃圾和糞便等廢棄物。
第八條 在白洋淀水體環境保護區域的二級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新建、擴建和改建造紙製漿、印染、製革、電鍍以及其他對白洋淀水體環境有嚴重污染的企業。
(二)禁止使用高殘留農藥。
第九條 在白洋淀水體環境保護區域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直接或者間接向白洋淀排放污水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在白洋淀水體環境保護區域內已經建成的直接或者間接向白洋淀排放污水的企業,必須依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其排放的污水,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可能對白洋淀水體環境造成污染的建設項目,在項目的立項和可行性研究階段,審批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徵求省白洋淀地區開發建設協調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意見。
第十一條 白洋淀水體環境保護區域各級人民政府水利、交通、漁業、旅遊和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白洋淀的水資源保護、船舶污染防治、水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旅遊污染防治和綠化工作的監督管理,科學地制定白洋淀補水、白洋澱澱區燃油機動船改造、水產養殖、旅遊發展和植樹造林的規劃、措施。
第十二條 對在白洋淀水體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下述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或者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視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和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或者生產,並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對建設單位負責人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給予警告,並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四)項、第(六)項和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給予警告,並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予警告,並處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規定,造成白洋淀水體環境嚴重污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徵收二倍以上的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視情節輕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業或者關閉。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河北省白洋淀地區開發建設協調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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