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測量標誌保護辦法修正案

《河北省測量標誌保護辦法修正案》是河北省政府2002年9月24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2002-09-24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河北省測量標誌保護辦法修正案

一、第六條中的:“宣傳教育、加強防範和依法懲處相結合的原則”修改為:“宣傳教育和依法懲處相結合,加強保護與定期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二、第八條第四項修改為:“制定全省測量標誌維修和建設計畫”;
三、第十二條中的“公安、土地管理等有關部門”改為“公安、建設等有關部門”。
四、刪去第十五條第一款。
五、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省四等以上三角點、水準點和D級以上全球衛星定位控制點的測量標誌的普查維修和建設工作,普查周期為五年;測量標誌的更新與建設根據我省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確定”。
六、刪去第二十三條。以下各條按順序前移。
七、刪去第二十六條。以下各條按順序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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