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意見

《河北省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意見》是一部河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2002年07月01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河北省
  • 發布文號:冀政辦函〔2002〕19號
  • 發布日期:2002-07-01
  • 生效日期:2002-07-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文號】冀政辦函〔2002〕19號
【發布日期】2002-07-01
【生效日期】2002-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河北省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意見
(冀政辦函〔2002〕19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現將《河北省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訂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方案和具體措施,落實各級政府及各部門的責任,確保深化整治工作取得實效,促進全省煤礦安全生產狀況持續穩定好轉。
河北省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意見
從去年5月份開始,按照國務院要求,經過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是,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新實施的《煤礦安全規程》、《小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規定 和要求,還存在不足和差距,關閉整頓小煤礦和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中仍存在不少問題。為實現我省各類煤礦安全狀況持續穩定好轉,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印發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字〔2002〕3號)的要求,提出2002年全省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意見:
一、在前一階段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中,驗收不合格的鄉鎮煤礦,至今未關閉的,由市、縣政府組織,必須在今年7月底以前全部關閉 。
二、各類煤礦必須按照新修訂的《煤礦安全規程》進行全面整治。鄉鎮煤礦除嚴格按照《河北省鄉鎮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頓驗收標準》及驗收辦法再次認真對照整改外,還必須按照國家制定的《小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逐條整改;國有煤礦要對照《河北省國有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頓內容及檢查驗收辦法》逐條整改;年產30萬噸以下(含30萬噸)的國有煤礦也必須按照國家制定的《小煤礦安全生產條件》逐條整改。
三、鄉鎮煤礦破壞資源、技術落後、污染環境和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依法予以取締、關閉:
(一)被關閉後擅自恢復生產和非法私開的礦井;
(二)未通過省政府批准重新核發證照的礦井;
(三)通過驗收後經複查不合格的礦井;
(四)不符合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印發的《小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礦井;
(五)採用非正規採煤方法的礦井;
(六)高瓦斯和有煤與瓦斯突出的礦井而未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採取防治措施的礦井;
(七)開採高灰高硫煤的礦井。
所有納入關閉範圍的小煤礦,要確定一個關閉一個,由市、縣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的“六條標準”關實關死。
四、今後一律不得批准開辦新的小煤礦。
五、鄉鎮煤礦必須按原整治標準規定加強安全管理,每一礦井都必須設立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一通三防”管理機構,建立並完善安全保障體系,安全管理機構不少於5名專職安全員,且不得兼任;鄉鎮煤礦礦長(包括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必須具備中專(高中)以上學歷和三年以上煤礦生產、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經歷,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培訓合格,取得安全技術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
六、鄉鎮煤礦必須配備安全技術負責人,安全技術負責人須具有煤礦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配備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人員確有困難的地區,可暫配備具有煤礦助理工程師職稱或煤礦工程技術專業中專以上學歷、五年以上煤礦生產、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經歷的人員),並 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培訓合格,取得安全技術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認證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後,持證上崗。煤礦井下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七、國有地方煤礦按《河北省國有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頓內容及檢查驗收辦法》進行整改後,凡未經設區市政府聯合驗收組驗收合格的,一律不準生產。已經驗收合格的各類國有煤礦都必須按照新修訂的《煤礦安全規程》和《小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30萬噸及以下礦)進行全面整治,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一律停產整頓。經整頓仍不合格的國有地方煤礦,要及時報請有關部門吊銷證照,按隸屬關係,市屬礦由市政府負責組織關閉,縣(市、區)屬礦由縣(市、區)政府負責組織關閉。
八、國有煤礦要重點加強“一通三防”隱患整治和水害防治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一律停產整頓:
(一)凡超通風能力生產的礦井;
(二)有煤與瓦斯突出而沒有採取“四位一體”防突措施的礦井;
(三)在“一通三防”上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通風系統不合理的礦井;
(四)嚴重受水威脅,防治水工作不到位的礦井;
(五)採用落後的開採工藝和落後的運輸方式的礦井。
九、各類煤礦建設工程未經安全設施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礦井,一律不準生產。
十、各市、縣政府和省屬煤炭企業要加強國有煤礦“一通三防”隱患的整治,完善各項安全設施和技術措施,堅決取締非正規採煤工作面;鄉鎮煤礦(包括30萬噸及以下的國有煤礦)必須採用能夠形成負壓通風系統的壁式採煤方法,禁止採用非正規、落後的採煤方法 ,井下嚴禁使用畜力運輸。各類小煤礦都必須加強水害防治工作,增加投入,尤其是邯邢地區開採下組煤礦井,都必須始終達到整頓標準 的要求。
十一、各級政府和各類煤礦企業都要按照國家《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和本實施意見,結合本地、本企業實際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和具體措施,並組織貫徹實施。各煤礦企業都必須在10月底前完成深化整治工作。11月份,各設區市對所轄縣(市、區)及市屬煤礦、省屬煤炭企業對所屬煤礦的深化整治工作進行督促檢查,按照各自製定的深化整治方案進行驗收,並向省政府寫出書面報告。1 2月份,省政府將對各設區市和省屬煤炭企業深化整治工作進行督促檢查,並按照深化整治的實施意見進行驗收。凡整治驗收不合格的礦 ,年檢一律不予通過,並吊銷“四證照”;凡深化整治不合格的縣(市、區)將責令其限期重新整治,問題嚴重的縣(市、區)將責令其所有煤礦停產整頓。
十二、深化小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由省、市、縣、鄉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實施。深化整治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對在深化整治中領導不力、失職瀆職的領導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要依法依紀追查責任;對於干擾、阻撓深化整治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懲處;對非法新開礦井和已關閉礦井死灰復燃的,要依法追究礦主的刑事責任;對應關閉礦井未關閉和關閉不合格的,要追究當地政府主要領導的行政責任,並責令其所在縣(市、區)煤礦全部停產整頓;對在深化整治期間,因非法生產和整治不力發生傷亡事故的,要從重從快處罰,並按照《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依法追究地方政府和企業主要負責人以及有關部門主要領導的責任;對影響大、性質惡劣的特大事故,及時將查處結果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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