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江蘇商會保定分會

河北省江蘇商會保定分會

河北省江蘇商會保定分會是由在保定的江蘇籍企業、商業團體、私營商業者自願參加和組成的會員制商會組織(登記證號:冀民社證字第0845-01號),由河北省民政廳正式批准,2012年2月經河北省社會團體管理機構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河北省江蘇商會保定分會由近百家江蘇籍企業家共同參與,在省工經聯和省民政廳領導的關心支持下,在省商會的領導幫助下,經過半年多的籌備工作,報請河北省民政廳批准,於2012年2月正式成立。保定分會的成立,標誌著在保定的江蘇商賈,在經濟全球化的競爭和發展的大環境中,將以精細、務實、圓融的人文品質書寫新的篇章;以團結、和諧、發展的觀念創造新的輝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江蘇商會保定分會
  • 本質:保定的江蘇籍企業
  • 創立時間:2012年2月
  • 觀念:團結、和諧、發展
性質,建設宗旨,會員單位,組織章程,

性質

在黨的新時期的路線、方針、政策指引下,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由在保定投資興業的各類江蘇企業及商業人士自願加入的聯合組織,屬於非營利性並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建設宗旨

情系江蘇,奉獻保定,服務會員,共謀發展。傳承蘇商文化,弘揚蘇商精神,做好內引外聯,全心全意為江蘇投資企業、商業服務。密切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維護蘇商的合法權益,引導蘇商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蘇商企業形象,組織蘇商企業充分發揮綜合和群體優勢,更好地為第二故鄉服務,為保定經濟建設做出積極的貢獻。同時吸引更多的江蘇投資企業來保定發展,成為兩地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

會員單位

目前,保定分會登記會員單位百餘家,涉及行業有金屬製品、環保、科技、電子、商貿、醫療器械、建築建材、裝飾裝修等三十多個領域。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團體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保定分會將一如既往地團結全體在保江蘇企業,共同構建信息與資源的交流平台,充分發揮商會的網聚效應與組織優勢,為保蘇兩地的經濟文化社會發展、會員企業的不斷壯大和商會事業的持續進步而不懈努力。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商會名稱:河北省江蘇商會保定分會。
第二條商會性質:河北省江蘇商會保定分會(以下簡稱商會)是由在保定的江蘇籍企業、商業團體、私營商業者自願參加組成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間組織,屬於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商會宗旨:堅持以人為本,踐行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公共道德,堅持為政府和在保蘇商服務,發揚奉獻、創新、求實、協作精神,促進在保蘇商企業的繁榮與發展,為河北保定經濟建設和文明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商會接受河北省江蘇商會的領導,遵守省商會條例。
第五條商會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恆祥北大街721號755-78.
第二章職能範圍
第六條商會職能範圍:
(一)依靠各級黨組織和政府,促進蘇、冀兩地(以下簡稱兩地)經濟建設的發展,引導江蘇來冀(保)的商家、企業及各類經濟組織走向深層次、規範化方向,加強與省商會、市外商會組織的聯繫;
(二)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要求積極協助政府進行管理與指導,維護商會的合法權益,監督商會全體人員模範遵守法律和職業道德;
(三)根據實際,介紹兩地商貿產業成果,組織交流及其相關活動,為會員提供各類信息及諮詢服務;
(四)加強商會與政府、銀行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爭取早日建立會員企業聯保基金,為會員企業融資提供幫助;
(五)宣傳保定、江蘇兩地經濟發展戰略和投資環境,通報兩地展銷會、訂貨會、招商引資和經濟考察等商務活動,為兩地經濟合作及科技文化交流提供服務;
(六)努力配合保定各地做好招商引資工作,樹立商會品牌,提高商會知名度、美譽度;
(七)努力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協調會員與各方關係,承辦政府有關部門或企事業單位委託的其他事項,促進商會健康發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承認和擁護商會條例,有加入商會意願,均可提出書面申請,經過審批同意後,即成商會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商會條例;
(二)自願申請入會;
(三)屬江蘇籍工商界人士,能顧全大局,遵紀守法,有一定文化素質;
(四)在保定市各地經工商部門審核、註冊登記的屬江蘇籍工商界人士經營、投資的企業和個體經商戶。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填寫入會登記表;
(二)由商會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三)商會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商會活動;
(二)享有商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享受商會提供的資料、信息及相關服務;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對商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商會條例,執行商會決議;
(二)維護商會和其他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五)按時交納會費;
(六)積極參加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及除名:
(一)會員自願退會或因工作調動及其他正常情況需要退會的,應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商會據此註銷會員資格。
(二)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註銷會員資格:
1、違法亂紀,受到相關法律制裁;
2、嚴重違反本條例;
3、不履行會員義務;
4、連續三次無故不參加商會活動和會議;
5、不按規定交納會費達一年以上的。
第十三條凡退會或除名者均不退還會費。
第四章組織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條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項;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商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商會批准同意。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理事會任期五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確定和變更商會法定代表人;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二)。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是商會的日常領導和決策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除行使理事會主要職權外,一般在每年上、下半年各召開一次會議,上半年會議主要研討提交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年度工作安排、財務收支報告、分析商會運行情況等;下半年會議主要是分析總結商會上半年的經濟狀況、研究下年度商會工作目標或重點。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二次,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商會設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監事會是商會的監督機構,設主席一名、副主席1名、監事1-2名。監事會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成員不得兼任。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的職責
(一)監督商會條例、會員(代表)大會各項決議的落實情況和財務管理情況並提出工作報告;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查商會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會長辦公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貫徹理事會決議,統籌安排和指導秘書的日常工作,受理事會委託,決定吸收新會員;審議重大事項提案,提交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六條商會設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人數根據商會不同時期的發展情況而定)。監事會主席1名。擔任以上職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高;
(二)在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如果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主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七)具有較強的敬業精神和較強的社會活動能力。
第二十七條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會員(代表)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商會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後上報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履行本職職責。
第二十九條會長為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擔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維護商會形象,協助會長開展商會工作;
(二)受會長和常務理事會委託,處理商會有關工作事項。
第三十二條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事務,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秘書處主要負責人選,經會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後,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未經會長批准或授權,本會成員外出的活動不代表本會,一律視為個人行為,如對本會造成名譽損害的,本會將根據其情節輕重予以追究責任。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收取會員會費的標準需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六條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條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社會待遇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條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商會條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商會修改的條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商會和相關部門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商會審查同意,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商會終止前,須在省商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商會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五十條本條例的解釋權屬商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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