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河北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經2013年7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2013年7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4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經費管理、資產管理、服務管理、 法律責任、附則6章37條,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 頒布機關河北省人民政府
  • 類別:政府規章
  • 通過時間:2013年7月16日
  • 頒布時間:2013年7月19日
  • 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4號
  • 施行時間:2013年9月1日
政府令,管理辦法,

政府令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3〕第4號
《河北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7月16日省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張慶偉
2013年7月19日

管理辦法

河北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機關事務管理,規範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使用本省各級財政資金的各級中國共產黨委員會及其所屬部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統稱機關)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
第三條 機關事務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集中統一、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和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機關事務主管部門,主管本級的機關事務工作,並負責指導下級的機關事務工作。
第五條 各機關應當依照機關事務管理法規、規章和各項管理制度、標準的規定,逐步開放機關後勤服務市場,引進競爭機制,降低服務成本,並積極探索和推進機關後勤服務、公務用車及公務接待服務等工作的社會化改革,提高機關後勤服務水平。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的領導,依法對本級和下級的機關事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處理違法違紀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按各自的職責分工,加強對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接到對違反機關事務管理法規、規章和相關管理制度、標準行為的舉報後,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七條 各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和本地實際,制定機關運行所需的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所需的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並參考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開支標準。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機關運行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在機關運行經費預算總額中所占的規模和比例。
各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制定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支出計畫,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因公出國(境)等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承擔以上活動的費用。
第九條 各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規定統一組織實施本級各機關的辦公用房建設和維修、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後勤服務等事務的,其經費管理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預算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各機關所需貨物、服務和工程的採購,依照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組織實施。
各機關應當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採購經濟適用的貨物、服務和工程,不得採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
第十一條 各機關需要採購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採購項目,對屬於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採購的項目,應當委託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採購;對屬於部門集中採購的項目,可以委託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或者社會代理機構採購。各機關採購未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採購項目,依照該年度《河北省政府採購集中採購目錄和限額標準》執行。各機關不得違反規定自行採購或者以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政府集中採購。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公開制度。各機關應當按機關運行經費公開制度的要求公布機關運行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情況。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支出統計報告和績效考評制度,組織開展機關運行成本統計、分析和評價等項工作。
第三章 資產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和實施機關資產管理的各項具體制度,並接受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機關事務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本省關於機關資產管理和節約能源資源的規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分類制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確定資產數量、價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
第十六條 各機關應當根據本級的資產配置標準編制本機關的資產配置計畫,並完善機關資產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資產賬卡和使用檔案,定期清查盤點,保證機關資產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 各機關的閒置資產由本級財政部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規定的職責分工統一調劑使用。不能調劑或者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依法採取公開拍賣等方式處置,將處置收益上繳本級國庫,並按規定核銷相關機關的資產。
第十八條 機關分立、撤銷、合併或者隸屬關係發生改變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核、處置,並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十九條 各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對本級機關的用地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辦理權屬登記。城鎮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機關用地的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對機關的新增用地需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審核,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第二十條 各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制度,對各機關的辦公用房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調配、統一辦理權屬登記。
第二十一條 各機關的辦公用房由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國務院關於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推行代建制的要求統一組織建設,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機關辦公用房應當適當集中、連片建設。
第二十二條 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使用、維修和維護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嚴格執行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維修和物業服務標準,並符合簡樸實用、安全保密和節能環保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各機關超過核定面積的辦公用房,以及因辦公用房新建、調整或者機構撤銷等原因騰退的辦公用房,由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收回後統一調劑使用。
機關工作人員退休或者調離後,其所在機關應當及時收回辦公用房,並統一調劑使用。
第二十四條 各機關不得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或者改變辦公用房的使用功能。
機關需要租用辦公用房的,應當報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核准,所需經費按國家和本省有關預算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機關公務用車的管理工作,並指導和監督下級機關的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執法執勤類公務用車的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其他機關公務用車的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
第二十六條 各機關應當配備符合經濟適用、節能環保要求的公務用車。不得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或者超標準租用車輛;不得違反規定配備越野車;不得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不得借用、占用下級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車輛。
第二十七條 各機關應當對公務用車的油耗、維修保養費用實行腳踏車核算,並對公務用車實行定點加油、定點維修保養。
第四章 服務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制度,確定機關後勤服務的項目和標準,加強對各機關後勤服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後勤服務資源。
各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具體的後勤服務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提供後勤服務。
第二十九條 各機關應當按照簡化禮儀、務實節儉、杜絕浪費的原則,管理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並嚴格執行公務接待制度和標準。
第三十條 各機關應當加強會議管理,控制會議數量、規模和會期,充分利用機關內部場所召開會議或者採取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方式召開會議,節省會議開支。不得借開會之機組織旅遊、度假和療養等活動。
各機關的會議需要安排用餐的,應當安排自助餐。
第三十一條 各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因公出國(境)的規定,對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的事由、內容和日程安排認真進行審查,並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和人員的數量及在國(境)外停留的時間。不得安排與本機關業務工作無關的出國(境)考察和培訓等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機關事務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並視情況採取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收回、拍賣、責令退還相關車輛等方式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機關事務管理,是指對保障機關運行所需的經費、資產、服務和能源資源等進行的各項行政管理活動;
(二)機關運行經費,是指為保障機關運行用於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
(三)機關資產,是指保障機關運行所需的土地、房屋、車輛和辦公設備、用品等資產。
第三十六條 使用本省各級財政資金的人民團體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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