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普通高校新疆和西藏籍少數民族大學生省政府勵志獎學金管理辦法

《河北省普通高校新疆和西藏籍少數民族大學生省政府勵志獎學金管理辦法》由河北省省財政廳、教育廳聯合發布實施,旨在進一步推進我省教育援疆、援藏工作,激勵普通高校新疆和西藏籍少數民族大學生努力學習、積極進取。

通知,檔案內容,

通知

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河北省普通高校新疆和西藏籍少數民族大學生省政府勵志獎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財政局、教育局,省屬高等學校:
為進一步推進我省教育援疆、援藏工作,激勵普通高校新疆和西藏籍少數民族大學生努力學習、積極進取。經省政府批准,自2015年秋季學期開始,我省設立新疆和西藏籍少數民族大學生省政府勵志獎學金。我們制定了《河北省普通高校新疆和西藏籍少數民族大學生省政府勵志獎學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若發現問題,請及時反饋省財政廳、省教育廳。
省財政廳 省教育廳
2015年10月19日

檔案內容

河北省普通高校新疆西藏籍少數民族大學生省政府勵志獎學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新疆和西藏籍少數民族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以下簡稱高校)。
第三條 新疆和西藏籍少數民族大學生省政府勵志獎學金用於獎勵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品學兼優、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疆和西藏籍少數民族學生。獎勵資助名額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按照高校新疆和西藏籍少數民族本專科學生人數10%的比例分配。
第四條 新疆和西藏籍少數民族大學生省政府勵志獎學金由省財政統籌安排資金設立。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五條 省政府勵志獎學金獎勵標準平均為每人每年5000元。具體分為三個等次,一等獎6000元,二等獎5000元,三等獎4000元。
第六條 省政府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或西藏自治區,民族為非漢族;
2.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3.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4.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5.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6.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
7.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章 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
第七條 每年7月底前,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提出全省高校省政府勵志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審核。8月20日前,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廳將省屬高校新疆和西藏籍少數民族大學生省政府勵志獎學金分配名額和經費預算下達各高校,將市屬高校省政府勵志獎學金分配名額和經費預算下達市財政局、教育局。
第八條 省財政廳和省教育廳根據各市和省屬高校分配名額,於12月20日前提前通知各市補助資金預算指標,並細化省屬校預算;每年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省級預算後60日內,正式下達全年省級補助資金預算。
第四章 申請和評審
第九條 省政府勵志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十條 獲得省政府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十一條 省政府勵志獎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辦法,並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二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省政府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遞交《高校新疆和西藏籍少數民族大學生省政府勵志獎學金申請表》(見附表)。
第十三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組織評審,提出本校當年省政府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後,在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並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後,每年10月31日前,將評審結果逐級報至省級教育部門。省級教育部門於11月15日前批覆。
第五章 獎學金髮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高校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省政府勵志獎學金一次性撥付到獲獎學生的銀行卡中,並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十五條 各級教育、財政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高校新疆和西藏籍少數民族大學生省政府勵志獎學金資金和資助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各高校要認真做好省政府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省政府勵志獎學金真正用於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六條 各有關部門和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省政府勵志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屬檔案:1.高校新疆和西藏籍少數民族大學生省政府勵志獎學金申請表
2.高校新疆和西藏籍少數民族大學生省政府勵志獎學金匯總表
  • 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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