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旅遊企業管理人員崗位職務培訓管理辦法》是河北省旅遊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4年08月2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旅遊企業管理人員崗位職務培訓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14年08月21日
- 發布機構:河北省旅遊局
- 主題分類:商貿、海關、旅遊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旅遊企業管理人員的崗位能力建設,提升培訓工作的標準化、專業化水平,依據國家旅遊局崗位職務培訓指導委員會《旅遊企業管理崗位能力培訓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內旅遊企業初、中、高級管理人員崗位職務培訓班的申辦、審核、辦班、發證及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指培訓班是指納入省內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旅遊企業管理人員崗位職務培訓計畫、並頒發國家旅遊局監製的《旅遊行業管理人員崗位職務培訓證書》的培訓項目。
第三條 全省各級旅遊培訓機構經核准後均可開展旅遊企業管理人員的崗位職務培訓工作。舉辦培訓班須嚴格按照本辦法的程式和相關要求進行。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許可權
第四條 河北省旅遊局設立崗位職務培訓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崗培委”)。省崗培委是負責全省旅遊企業管理人員崗位職務培訓工作的最高機構。
省崗培委下設辦公室,作為省崗培委的辦事機構,設在省旅遊局人事處。
第五條 省崗培委辦公室的職責和許可權:
(一)貫徹執行國家旅遊局崗位職務培訓指導委員會部署的各項工作。
(二)統籌指導全省各級各類旅遊培訓機構開展的旅遊企業管理人員崗位職務培訓工作。
(三)授權並監管各級旅遊培訓機構開展工作。
第六條 省崗培委委託以下機構承辦各級各類培訓班:
(一)各市旅遊局;
(二)依法註冊、具備培訓職能及收費許可的獨立法人,如旅遊院校、旅遊教育培訓中心、旅遊協會等。
第七條 培訓班的授課教師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具備中級及以上職稱的教學或科研人員;
(二)具有豐富實踐經驗和授課能力的旅遊企業管理人備;
(三)具備中級及以上導遊員資質或相關特長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從事或熟悉旅遊政策法規或相關專業的旅遊行政管理人員。
第三章 工作程式
第八條 舉辦培訓班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申辦。申辦單位舉辦培訓班之前須向省旅遊局人事處提供以下資料:
1.資質證明。包括有效期內的收費許可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企業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等相關資質證明複印件。
2.申辦請示。包括承辦單位、培訓對象的類別(旅行社、旅遊景區、旅遊飯店等)、培訓對象的層級(初/中/高級)、負責人、聯繫人等內容。
3.培訓方案。包括時間地點、培訓人數(預估)、課程安排、學時安排、師資配備、收費標準等內容。
(二)審核。省旅遊局人事處收到上述資料後進行審核,審核重點包括培訓層級、課程設定及師資配備等。審核通過後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單位。
(三)辦班。申辦單位按照核准後的方案舉辦培訓班。省旅遊局人事處全程監管,適時抽查。
(四)發證。按照國家旅遊局規定,旅遊企業管理人員崗位職務培訓證書按照班次分批辦理。學員結業時由省旅遊局人事處向國家旅遊局人教司核准備案後,頒發國家旅遊局崗位職務培訓指導委員會監製的《旅遊行業管理人員崗位職務培訓證書》。
申請辦理證書須向省旅遊局人事處報送以下資料:
1.本班次培訓正式通知;
2.本班次課程安排;
3.本班次培訓總結;
4.本班次學員名單,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工作單位、職務、培訓時間、培訓單位等。
同時須向國家旅遊局繳納證書工本費。報送材料審核通過並確認證書工本費已繳後,國家旅遊局寄送證書和工本費發票。
第九條 證書籤章和編號。學員結業時頒發的《旅遊行業管理人員崗位職務培訓證書》,在“管理部門(簽章)”一欄加蓋“河北省旅遊局崗位職務培訓指導委員會”章、在“培訓單位(簽章)”一欄加蓋培訓單位公章、在“崗位職務要求”一欄標註培訓類別及層級後有效。證書編號由省旅遊局人事處統一編寫。
第四章 審核監管
第十條 舉辦培訓班須符合《指引》規定,適應本地旅遊發展實際需求,科學設定課程,選配優秀師資,嚴格培訓管理,確保培訓質量。經查或遇舉報核實未具備培訓職能及相關資質、培訓管理混亂、未按核准的培訓方案進行培訓、培訓質量不達標或濫發培訓證書的,將視情況調整或取消培訓申辦資格。
第十一條 按照國家旅遊局要求,核發崗位培訓證書要分類別、分層級辦理。不同類別、不同層級的培訓班須分開舉辦。各申辦單位在培訓請示、培訓班正式通知及相關材料中須明確說明培訓班的類別及層次。
第十二條 舉辦培訓班應本著信息透明、自願參加原則,不得強迫、變相強迫或以虛假信息誘導學員參訓。
第十三條 已簽署保密協定的人員,不得組織、參與、承擔與保密內容相關的培訓、輔導工作或提供相關信息。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關於舉辦旅遊行業管理人員崗位職務培訓班的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