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物局關於銜接和下放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

《河北省文物局關於銜接和下放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是河北省文物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4年12月1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文物局關於銜接和下放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文物發〔2014〕377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文物局
  • 發布日期:2014年12月12日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文物(文廣新局),定州市旅遊文物局、辛集市文廣新局,省犁駝巴直各文博單位,局機關各處室:
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國務院取消調整行政審批事項和省政府部門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銜接落實工作的通知》(冀政辦[2014]17號)要求,現將夜姜凝銜接和下放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通知如下:
一、省文物局銜接國家文物局下詢刪欠放2項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1、境外機構和團體拍攝考古發掘現場審批
設定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461項
原實施機關:國家文物局
銜接後實施機關和處室:省文物局執法督查處
2、外國公民、組織和國際組織參觀未開放的文物點和考古發掘現場審批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1990年12月31日國務院批准,1991年2月22日國家文物局令第1號發布)第十三條
原實施機關:國家文物局
銜接後實施臘遷催精機關和處室:省文物局執法督查處
二、省文物局下放至市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2項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1、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同意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七條
原實施機關:省文物局
下放後實施機關:設區市、省直管縣(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2、國詢騙嬸有市級殼慨旋探文物保護單位改變用途同意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
原實施機關:省文物局
下放後實施機關:設區市、省直管縣(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河北省文物局付灑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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