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物局關於泊頭清真寺實施消防工程的批覆

《河北省文物局關於泊頭清真寺實施消防工程的批覆》是河北省文物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8年10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文物局關於泊頭清真寺實施消防工程的批覆
  • 發文字號:冀文物發[2008]125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文物局
  • 發布日期:2008年10月30日
檔案全文
滄州市文物局:
你局《關於泊頭清真寺實施消防工程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國家文物局的50萬消防款已撥付泊頭,鑒於此次消防款與完成整個清真寺的消防工程尚有較大差距,請你們按照原設計方案,制定工程期限,分期施工。國家的消防款必須全部用於清真寺消防工程,不得挪作他用。
二、同意按照《招投標法》的規定依法進行施工招標,施工者必須是具備承擔招標能力、資信良好的單位。此次招標應確定在首期工程範圍。
三、工程結束後必須請當地消防部門進行階段性工程驗收。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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