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災民借糧有關問題的通知

河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災民借糧有關問題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災民借糧有關問題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災民借糧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8030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302
【發布文號】冀政辦函[2000]32號
【發布日期】2000-12-28
【生效日期】2000-12-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災民借糧有關問題的通知
(冀政辦函〔2000〕32號2000年12月28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今年我省旱災較為嚴重,局部地區災民缺糧、缺錢問題突出。為妥善解決災區民眾的缺糧問題,根據國家有關精神,經省政府研究決定,在糧食部門糧源充足、民眾有償還能力但目前無錢購糧的地方,可由政府組織借糧。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借糧的原則、範圍和對象。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本著有借有還、借舊還新和以戶計災、以戶救災、民主公開的原則,按照以戶申請、村級評議、鄉級審核、縣級批准的方式,做好災區借糧工作。借糧範圍為省定重災、特重災縣中的缺糧、缺錢但有償還能力的缺糧戶。借糧對象為年人均口糧低於182.5公斤原糧、人均收入低於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農戶。不產糧食的地方及農戶不實行借糧辦法。
二、借糧標準和品種。成年人(10周歲以上的兒童按成年人對待)按每人每月15公斤口糧(原糧)計算,10周歲以下的兒童接每人2000年12月28日每月10公斤口糧(原糧)計算,自產糧少於口糧標準的差數為借糧數量。借糧的品種原則上為當地糧食部門的主要庫存品種。糧食部門要保證借出糧食的質量,確保食用安全,不得以次充好,缺斤短兩。
三、借糧、還糧程式及帳務處理。
(一)申報批准。符合借糧範圍的地方,由災民以戶為單位填報《災民借糧申請卡》;村委會組織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進行民主評議,確定借糧農戶並張榜公布,上報鄉(鎮)政府;鄉(鎮)政府審核後上報縣,由縣(市)民政局會同縣(市)財政局、糧食局、農發行審定後逐戶、逐村、逐鄉(鎮)登記造冊,由縣(市)政府批准。
(二)政府承諾。堅持以縣(市)政府名義借糧,按照“借糧還糧”或“還不了糧還錢”的原則,縣(市)政府作出文字承諾。一是糧食購銷企業要按照順價銷售的政策,以縣(市)為單位計算的平均庫存值確定借糧價格,如還糧時發生品質差價,由縣(市)政府負責彌補;二是如果農戶不能按期歸還所借糧食,由縣(市)政府負責籌集資金,按借糧時計算的價款償還借糧款。
(三)簽定協定。依據縣(市)政府批准的借糧對象、數量,鄉(鎮)政府與指定借糧糧站、村委會與鄉鎮政府、村委會與借糧戶分別簽訂借糧協定。縣(市)民政局會同糧食局統一印發《災民借糧證》。災民以戶為單位憑《災民借糧證》到指定糧庫(站)按月借糧。
(四)還糧。今冬明春借夏糧的,要在2001年9月底以前還清;借秋糧的,要在2001年11月底前還清。還糧期限不得延長。原則上借什麼,還什麼,借多少,還多少。歸還的糧食必須是當年產的新糧,且糧食質量不能低於借出糧食的等級。
(五)借出糧食的帳務處理。糧食借出後,糧食部門要及時減少糧食實物庫存,但在財務上仍按正常超儲庫存計領補貼。借出期間發生的費用、損耗、利息等以借出糧食空庫時間費用補貼抵頂。糧食部門要據實填報《救災借糧情況統計表》,經縣(市)糧食、財政、農發行審核共同蓋章後,於2001年1月20日和4月20日前逐級分別上報省糧食局、財政廳、農發行,2001年10月15日和2001年12月15日前再上報還糧情況。
四、加強監督管理。鄉政府、村委會負責借糧的組織工作和還糧的督促工作。縣(市)政府要確保借出的糧食按期按量歸還,農戶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歸還的,由縣(市)政府在到期後一個月內,按所借糧價款籌集資金償還有關糧庫(站)占用農發行糧食貸款。縣(市)政府不能按時償還糧食購銷企業借糧款的,由市政府負責籌集資金或扣款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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