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設記者協會是1996年經河北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省級社會團體,社團登記證號:冀民社證字第0168號。機構設在省建設廳院內。協會由從事建設系統宣傳工作的機關、企業、事業、社會團體等有關單位及報刊記者、編輯、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自願參加,為專業性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建設記者協會
- 時間:1996年
- 業務主管部門:河北省建設廳
- 性質:省級社會團體
協會簡介,業務範圍,聯繫方式,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河北省建設廳為其業務主管部門,協會的宗旨是:堅持為政府、為企業、為行業服務的方針,組織建設行業宣傳報導人員及時把握建設領域的發展動態、配合各業積極探索改革新路,充分發揮各類新聞媒介的輿論、宣傳、監督職能,增進建設各行業之間的學術交流、信息溝通、業務往來,真實反映建設領域各條戰線的心聲,使協會真正成為建設記者的精神家園。
業務範圍
一、開展建設系統宣傳、理論研究,組織行業報刊,定期開展評比活動,組織相關業務培訓。加強各編輯部之間的橫向聯繫;
三、組織會員單位在省內外進行業務交流、學習考察等,開展相關業務諮詢活動;
四、完成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各項任務。
聯繫方式
地 址:石家莊市維明南大街37號(省建設廳院內) 郵編:050051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
中文:河北省建設記者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英文:The Engineering Journalists Association of Hebei Province(縮寫EJAH )
第四條 本協會在業務上受河北省建設廳指導,河北省民政廳為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辦事機構設在河北省石家莊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對建設系統的記者、政務信息員、通訊員培訓,提高人員素質;
(二)宣傳河北建設事業,擴大宣傳面。加強與《中國建設報》、《城鄉建設》、《建築》、《河北日報》、《河北經濟日報》等新聞單位聯繫,開展學術交流;
(三)加強對會刊的管理。對協會會刊定期開展評選活動,加強各編輯部之間的橫向聯繫,並定期組織優秀期刊評選工作;
(四)加強與河北省記者協會的聯繫。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中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選舉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討論、交流、考察、調研和培訓等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協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和批評;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四)積極完成本協會委託的任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提供協會所需的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不交納會費和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應到會會員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有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建設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能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應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有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會(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三)理事會(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性質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會(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報省建設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會(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報省建設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須有理事長(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省建設廳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名單,交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定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活力知識,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聲建設廳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障、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需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代會)通過的15日內,經省建設廳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於分離、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有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建設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建設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建設廳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