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9-24
【生效日期】2002-09-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9-24
【生效日期】2002-09-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小汽車編制管理辦法修正案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非經營性事業單位”。
二、第十五條修改為:“公安部門以及購車單位應當配合控購辦公室實施小汽車編制管理工作。未經控購辦公室批准擅自購買小汽車,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不準發放行車牌照。”
三、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縣級以上控購辦公室”改為“縣級以上財政部門”。
刪去第十七條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