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修正案

《河北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修正案》是河北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修正案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河北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修正案
(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按簡易程式實施行政處罰。”
二、第十四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依法保證下列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工程建設資金的;
(二)未保證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改造和維護資金的;
(三)未保證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資金的;
(四)未保證勞動防護用品配備資金的;
(五)未按規定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
(六)未按規定提取安全費用的。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河北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第十五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河北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操作規程要求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六、第三十六條中的“7日”修改為“10日”;“3日”修改為“5日”。
七、第三十七條中的“7日”修改為“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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