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廠回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河北省大廠回族自治縣自治條例,所屬類別是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大廠回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0-06-20
  • 生效日期:1990-06-20
基本信息,檔案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3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6-20
【生效日期】1990-06-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大廠回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1990年4月15日大廠回族自治縣第十屆人民代表
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1990年6月20日河北省
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結合大廠回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
第二條自治縣是河北省管轄區域內大廠回族實行區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縣的轄區為:大廠鎮、夏墊鎮、祁各莊鄉、王必屯鄉、陳府鄉、邵府鄉。
第三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行使憲法第三章第五節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其它法律規定的許可權行使自治權。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四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維護國家的統一,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在本縣的遵守和執行。積極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各項任務。
第五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對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自治縣實際情況的,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後,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根據本縣的情況和需要,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經濟、文化建設事業的發展。
第六條自治縣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權利,並履行憲法、法律規定的義務。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七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自治縣內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自治縣內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八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貫徹改革、開放的方針,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鬥,把大廠回族自治縣建設成為經濟繁榮、文化發達、社會安定、民族團結的自治地方,為國家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做出貢獻。
第二章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
第九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縣人民政府。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在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回族代表的比例應適當高於其人口比例,其他民族也應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自治縣所屬各鄉、鎮和其它選舉單位應選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上屆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第十條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回族成員所占比例應適當高於回族人口所占全縣人口比例,應有回族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一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在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二條自治縣縣長由回族公民擔任。自治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中的回族人員所占比例應適當高於回族人口所占全縣人口比例。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所屬工作部門的幹部中,應配備一定數量的回族幹部。
自治縣人民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
第十三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上級國家機關的規定,結合本縣的特點,本著精簡的原則,確定和調整地方國家機關的機構設定;編制員額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按照上級國家機關的有關規定,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和編制員額。
第十四條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組織、職能和工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自治縣人民法院的院長或副院長、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或副檢察長及工作人員中,應有回族公民。
第三章 自治縣的經濟建設和財政管理
第十六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畫的指導下,根據本縣的地理位置、自然條件和民族特點,安排和管理本縣的經濟建設事業。
第十七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和本縣經濟發展的特點,合理調整生產關係,改革經濟管理體制,積極發展社會主義有計畫的商品經濟。
第十八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積極貫徹農村經濟政策,不斷完善各種形式的聯產承包責任制。根據民眾自願的原則,穩妥地推進適度規模經營。加強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促進農業生產發展。在保持糧食生產穩定增長的前提下,合理調整農業內部結構和農村產業結構。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地理優勢和市場需要,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積極發展種植業、養殖業、加工業,有計畫地引導、扶持鄉鎮企業的發展。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發展畜牧業,加強飼料加工、良種繁育、疫病防治、產品運銷等服務體系建設,不斷提高畜產品的商品率。
第十九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加強對土地的管理,制止侵占耕地和濫用土地的行為。
農村的自留地、宅基地、承包地屬於集體所有,由農民經營和使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毀壞、侵占、買賣或非法轉讓。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轉讓。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審批或審報各項基本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指導並督促企業內部的挖潛、革新、改造工作;加強橫向經濟技術協作,採取優惠政策,積極引進資金、技術、設備、項目、人才,大力發展為城市和對外貿易服務的加工業。
第二十一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積極發展交通、郵電和供電事業。
第二十二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實行多渠道的商品流通體制,充分發揮國營商業、供銷社的主渠道作用,享受國家民族貿易政策規定的優惠待遇。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規定,積極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活動。在外貿口岸、外匯留成、對外加工項目、原材料配額等方面享受國家規定的優待。
第二十三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自主地管理隸屬於本縣的企業、事業。上級國家機關和有關部門改變自治縣管轄企業的隸屬關係時,應與自治縣充分協商,徵得自治縣的同意。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第二十四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需要,從當地民族中培養各級幹部和各種科學技術、經營管理等專業人才和技術工人,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注意在回族婦女中培養和選拔各級幹部和各種專業技術人才。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選送幹部、職工外出學習或進修時,注意安排少數民族人員。
自治縣的地方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隸屬上級國家機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在招收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少數民族人員。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需要,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從工廠、農村擇優招收少數民族人員充實幹部隊伍。
第二十五條自治縣的財政是河北省財政的組成部分。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有管理本縣財政的自治權。
自治縣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確定財政收入、財政支出項目,確定預備費在預算中所占比例,以及在財政預算支出中設定機動資金。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財政體制的規定,財政收入多於財政支出時,適當上繳上級財政,上繳數額享受上級國家機關的優待。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財政預算過程中,自主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節餘資金。由於上級國家機關政策的變更或遇有重大災害影響收支,超過承受能力時,享受上級國家機關的財政補貼。
第二十六條自治縣享受上級各專項撥款和民族補助款的優待,不抵減正常經費,實行專款專用。
第二十七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執行國家稅法中,除應由國家統一審批的減免稅項目外,對某些確需從稅收上加以照顧的項目,根據實際情況報經上級國家機關批准後,實行減稅或免稅。
第四章 自治縣的文化教育事業
第二十八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民族特點和地方特點,積極發展教育、科學、文化藝術、新聞、廣播、電視、電影、衛生和體育事業,不斷提高各民族的科學文化水平和健康水平。
第二十九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實行教育改革,積極發展幼兒教育,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努力辦好普通高中,大力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加強師範教育和師資培訓。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逐年增加教育經費的同時,按照分級辦學、分級管理的原則,鼓勵並發動廣大民眾集資辦學,積極改善辦學條件,不斷提高教育質量。
第三十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注重少數民族學生的教育和升學深造。在本縣學校招生時,對少數民族學生給予適當照顧;享受省、市大中專招生對少數民族學生的優待。
第三十一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提高各民族的素質,積極開展成人教育,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農村採取多種形式辦學,並鼓勵自學成才。
第三十二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科學技術的研究、引進、推廣和普及工作,制定科技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科技諮詢、服務機構和科普網點,不斷壯大科技隊伍,普及科學知識,提高科技水平。
第三十三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積極發展具有民族特點和地方特點的文化事業,鼓勵專業、業餘文藝工作者蒐集整理民間文化藝術遺產,大力開展民眾性的創作活動,豐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圖書館、文化館的建設,編寫地方史志,保護名勝古蹟、珍貴文物和其它重要歷史遺產。
第三十四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大力發展城鄉醫療衛生事業,逐步改善醫療保健預防條件,積極培養農村醫療衛生人員,重視中西醫藥的研究工作,廣泛開展民眾性的愛國衛生運動,發展婦幼保健事業,不斷提高防病、治病能力。
第三十五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積極開展計畫生育工作,有效地控制人口自然增長,提倡優生優育,提高人口素質。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上級國家機關的有關規定,對回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生育給予適當照顧。
第三十六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積極發展體育事業,開展民族傳統體育活動,增強各族人民的體質。
第三十七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積極開展與其它地區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衛生、體育等方面的交流與協作。
第三十八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環境保護,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
第五章 自治縣的民族關係
第三十九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對各民族公民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教育各民族幹部和民眾互相信任、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互相尊重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共同維護社會安定和民族團結。
第四十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處理涉及各民族特殊問題的時候,必須與他們的代表充分協商,在不違背國家憲法、法律的原則下,尊重他們的意見。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照顧本縣散居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
第四十一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每逢開齋節、古爾邦節、聖紀節,對回族等信仰伊斯蘭教民族的公民,在主、副食供應方面給予照顧。開齋節放假一天。
第四十二條每年十月五日是自治縣成立紀念日。每十年慶祝一次,舉行民族團結聯歡活動,全縣放假一天。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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