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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
冀政[2007]34號
關於印發《河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已經2007年4月9日省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一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城鎮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醫療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轄區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為職工、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有關靈活就業人員納入生育保險範圍由統籌地政府確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管理工作。
人口和計畫生育、衛生、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生育保險的其他有關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醫療保險(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理生育保險業務。
第四條生育保險的統籌層次、範圍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統籌層次、範圍相一致;最低統籌層次為縣級,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進行市級統籌。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生育保險,並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駐石參加省直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須參加省直生育保險統籌。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保證為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兌現生育保險待遇。
第二章生育保險基金
第五條生育保險基金由以下各項構成:(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二)生育保險基金利息;(三)延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滯納金;(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生育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所在統籌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其中職工工資低於所在統籌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所在統籌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入繳費基數;高於所在統籌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所在統籌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入繳費基數繳納生育保險費。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生育保險繳費比例不得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0.4%,其他用人單位不超過1%,具體比例由統籌地政府確定,但超過1%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生育保險費的列支渠道與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相同。
第七條用人單位必須如實申報職工人數、工資總額,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八條用人單位需繳納的生育保險費,要與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繳納。
第九條生育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一)女職工孕產休假期間的生育津貼;(二)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三)職工計畫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四)國家、省和統籌地政府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生育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生育保險基金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費的征繳和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和審計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章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女職工計畫內生育或終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時間內,享受生育津貼:
(一)懷孕不滿2個月終止妊娠,產假20天;
(二)懷孕滿2個月不滿4個月終止妊娠,產假30天;
(三)懷孕滿4個月不滿6個月終止妊娠,產假42天;
(四)懷孕滿6個月以上分娩或終止妊娠,產假為90天,其中分娩產前休假15天;
(五)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七)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第一次生育的,獎勵晚育產假45天。
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貼低於女職工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生育津貼是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不得低於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貼,休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
第十三條女職工在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內,因生育所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等生育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女職工因生育引起併發症的,治療併發症的醫療費用,或者休假期間治療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醫療費用,實行定額補貼辦法。統籌地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會同財政、人口和計畫生育、衛生等部門,對本條所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制定具體支付項目和定額補貼標準。
第十四條職工實施下列計畫生育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一)孕情、環情檢查;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二)終止妊娠手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未採取避孕節育措施造成懷孕而實施終止妊娠的除外);(三)輸精(卵)管結紮手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四)實施計畫生育手術所致,並經縣級以上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組織專家組鑑定,確定為併發症的診斷及治療費用(個體醫療機構實施節育手術或者恢復生育手術造成併發症的診治除外)。
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畫生育手術,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胚胎移植的醫療費用,違反國家和省計畫生育規定生育或者實施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計畫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實行定額補貼辦法。統籌地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會同財政、人口和計畫生育、衛生等部門,對本條第一款(一)至(三)項所規定的計畫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制定具體支付項目和定額補貼標準。
第十五條女職工出國以及赴港、澳、台地區期間發生的生育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章生育保險管理
第十六條生育保險醫療服務實行定點醫療管理。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畫生育手術,應當到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就醫。
第十七條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計畫生育手術醫療費的範圍,按照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標準等有關規定執行。超出範圍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八條女職工領取生育津貼,應當到所在統籌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並提交所在統籌地人口與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計畫生育證明和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或者孕婦流產的醫學證明。職工領取生育保險津貼的程式、辦法由統籌地區確定。
第十九條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發生的生育醫療費、計畫生育手術醫療費,統籌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當地生育醫療費、計畫生育手術醫療費具體支付項目和定額補貼標準,按月或按季度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直接結算。超出規定項目和定額補貼標準的醫療費用,由職工本人負擔。
第二十條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符合國家和省計畫生育規定,生育或者實施計畫生育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男職工所在統籌地生育醫療費、計畫生育手術費定額補貼標準的50%,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符合上述規定的,憑男職工配偶所在地居民(社區)、村委員會出具的無工作單位的證明、生育或者實施計畫生育手術的證明以及所發生醫療費用的有效憑據,到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醫療費。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繳費單位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生育保險基金。
第二十三條職工以非法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待遇,虛報、冒領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計畫生育手術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如數追回虛報、冒領的金額。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用人單位、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險基金,並由相關部門依法對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一)擅自多收或減免應當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的;(二)無故延期撥付、擅自增加或減發、停發應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生育保險金的;(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生育保險基金流失的;(四)截留、侵占、挪用、貪污生育保險基金的。
第二十五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無故不按時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結算生育保險有關費用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要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取消其定點資格:(一)將未參加生育保險人員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二)將超出統籌地區規定的生育保險基金支付項目和定額補貼標準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三)採取其他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基金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各級統籌地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生育保險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