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性法規詢問答覆辦法(試行)

河北省地方性法規詢問答覆辦法(試行)自2004年07月13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地方性法規詢問答覆辦法(試行)
  • 發布日期:2004-07-13
  • 生效日期:2004-07-1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法律圖書館新法規速遞
河北省地方性法規詢問答覆辦法(試行)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主任會議通過)
(2004年7月13日)
為做好本省地方性法規的詢問答覆工作,根據《河北省地方立法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詳細內容

一、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省軍區有關部門,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機構,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設區的市的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縣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向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本省地方性法規詢問。
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對地方性法規的詢問,應當通過所在地的人大常委會向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
二、詢問一般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提出,說明具體事由和所遇到的本省地方性法規問題以及本單位的意見,並加蓋單位印章。
三、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答覆本省地方性法規詢問,由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業務處室根據法規立法原意,研究起草法規詢問答覆稿,必要時,與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共同研究詢問答覆稿。
四、詢問答覆稿由法制工作委員會主管領導審核,除特殊情況外,需提交委務會議討論,並報省人大常委會秘書長或者分管副主任審批。
五、對地方性法規的詢問答覆,一般應在收到書面詢問之日起30日內,以法制工作委員會名義書面答覆詢問單位。比較緊急的問題,在書面答覆之前,可以先用電話或者傳真告知詢問單位。
六、詢問答覆稿在答覆有關詢問單位的同時,抄送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並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存檔。
七、法制工作委員會定期對法規詢問答覆進行整理,彙編成冊。
八、屬於對地方性法規解釋的問題,按照河北省地方性法規解釋工作程式辦理;地方性法規具體套用問題解釋的,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在工作中,相關部門對地方性法規有關問題交換意見,以及對地方性法規有關問題的口頭詢問,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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