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動物消毒管理辦法

《河北省動物消毒管理辦法》在1999.10.18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動物消毒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10.18
  • 實施時間:1999.10.18
經1999年10月10日省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動物消毒工作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本省畜牧業發展,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飼養、經營、運輸動物和生產、經營、運輸、貯存動物產品,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
本辦法所稱的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種蛋,以及未經加工的胴體、脂、臟器、血液、絨、骨、角、頭、蹄等。
本辦法所稱的動物消毒,是指為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對動物及其產品和動物及其產品的生產經營場所、用具、器械、運載工具等採用物理方法和化學藥物,消除、殺滅致病的微生物。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消毒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設定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鄉、鎮畜牧獸醫站,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消毒的技術指導和具體組織工作。
第五條 飼養、經營、運輸動物和生產、經營、運輸、貯存動物產品,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實施動物消毒工作,並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動物飼養場和屠宰、加工生產車間等場所的出入口應當設定消毒池,對出入的人員、運載工具和有關物品進行消毒。
第七條 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以及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和動物產品,必須依照國家和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消毒後處理。
第八條 在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或者二類、三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性流行時,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本省的有關規定,採取強制消毒措施,並經有權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在疫點的出入口或者出入疫區的主要交通路口設定臨時消毒檢查站,對出入疫點、疫區的人員及牲畜、牲畜產品、運載工具和有關物品進行檢查、強制消毒。
前款規定的一類、二類和三類動物疫病,是指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並公布的病種。
第九條 在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或者二類、三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性流行時,當地飼養、經營、運輸動物和生產、經營、運輸、貯存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指導下,對飼養、經營、運輸的動物和生產、經營、運輸、貯存動物產品的場所、用具、器械、運載工具等有關物品,進行普查和全面消毒。
前款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是在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內的,除按前款規定進行普查消毒外,還必須按照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規定進行定期消毒,並在封鎖令解除前,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組織進行的消毒檢查。經檢查不合格的,必須重新進行消毒。
第十條 預防和撲滅一類動物疫病所需消毒藥品的品種,由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 預防和撲滅一類動物疫病所需的一般消毒藥品,由市、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統一採購、貯存和供應。特殊消毒藥品由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統一採購、貯存和供應。
第十二條 購買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所需消毒藥品的費用,由飼養、經營、運輸動物和生產、經營、運輸、貯存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支付。
在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或者二類、三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性流行時,採取緊急控制和撲滅措施所需消毒藥品的費用,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規定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予以警告,並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引起動物疫病暴發性流行,致使畜牧業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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