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冶金礦產品經營管理辦法修正案

【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9-24
【生效日期】2002-09-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冶金礦產品經營管理辦法修正案

一、第二十條修改為:“冶金工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銷售的冶金礦產品的質量、數量以及依法繳納稅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法查處冶金礦產品經營活動中出現的違法行為。”
二、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行政處罰已作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冶金工業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可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對於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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