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停止商業性採伐天然林落界核定辦法》是河北省林業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6年04月2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停止商業性採伐天然林落界核定辦法
- 頒布時間:2016年4月29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林業廳
- 主題分類:農業、林業、水利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省天然林資源的保護、經營和管理,規範停止商業性採伐天然林落界核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主要技術規定》和《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次落界核定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最新的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成果等資料為基礎數據。
第三條 本次落界核定對象為停止商業性採伐的天然林,已列入國家級公益林和已享受生態效益補償的地方重點公益林中的天然林不在本次落界核定範圍內。
第二章 落界核定
第四條 本次落界核定的天然林範圍,包括連續面積在0.0667公頃(1畝)及以上,天然形成或人工促進天然更新的喬木林、灌木林、疏林和未成林封育地。
第五條 落界核定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國有林場管理處)具體組織,縣級落界核定外業工作由具有丙級以上林業調查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六條 落界核定成果
(一)落界核定說明書,包括工作組織,核定任務、範圍,面積、權屬、地類、樹種等內容。
(二)落界核定資源情況統計表(表1)。
(三)落界核定匯總表和小班一覽表(表2、3)。
(四)落界核定電子圖件。採用ARCGIS矢量格式,小班屬性數據與小班一覽表一致。
第七條 落界核定結果應當在核定相關的村或國有林場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公示無誤後,將落界核定成果報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同時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備案。省林業廳直屬單位直接向省林業廳上報審批。
第三章 落界調整變更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停止商業性採伐天然林,可以進行調整或核減。
(一)國家和地方基礎設施建設征占用林地的,土地收儲征占用林地的;
(二)由於洪水、土石流、火災等自然災害導致天然林滅失的。
第九條 對於需要調整的停止商業性採伐天然林,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國有林場管理處)負責調整變更,報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同時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備案。省林業廳直屬單位直接向省林業廳上報審批;對於需要核減的停止商業性採伐天然林,逐級上報國家林業局審批。
第四章 建檔與核查
第十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國有林場管理處)負責建立落實到小班、地塊的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落界核定檔案。做到圖、表、冊一致,權屬證明、停伐管護協定齊全。
第十一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建立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落界核定基礎信息資料庫,準確反映天然林核定小班、地塊、權屬、權利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