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安新縣博愛公益志願者協會

河北省保定市安新縣博愛公益志願者協會

河北省保定市安新縣博愛公益志願者協會成立於2016年1月19日。是安新縣第一家正式的公益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新縣博愛公益志願者協會
  • 業務範圍:幫扶貧困中小學生,慰問孤寡老人
  • 住所:安新縣三台鎮店上村
  • 法人代表:郝福強
  • 註冊資金:三萬元
  • 發證機關:安新縣民政局
博愛公益志願者協會的前身是由李濤,李萌,單喜龍弟兄三個發起的認領團委安新縣委舉辦的圓夢貧困兒童活動。活動一經發起,回響者眾多。短短兩個月的時間,已經達到會員350名。在這段時光里,全體成員以博愛為家,團結一致,努力奮鬥,共創明天;在這期間我們付出了汗水,淚水,而收穫了幸福,滿足,歡樂;在這期間我們曾經迷茫,曾經落寞,但最終我們堅持到底,躊躇滿志!於2016年1月19日我們終於懷著萬分高興的心情,鄭重的告訴大家:安新縣博愛公益志願者協會正式成立了!
中華民族源遠流長,自古就是禮儀之邦。上古先賢留下的諸多警示名言已然成為我們的立身處世之準則。然而悠悠五千年文明卻不敵幾十年經濟發展,思想開放的腐濁侵蝕,當今社會負能量比比皆是,個人素質每況愈下。
黨的十八大以來,帶著清晰的中華之美和濃郁中國風範的更高水平的精神文明正向我們走來。我們博愛人以不甘人後的精神,在黨的正確引導下,突破重重困難終於迎來了屬於我們的春天。
“安新縣博愛公益志願者協會”作為我縣第一個通過國家審核,成為一個註冊在案的正式公益組織,她是一面旗幟,是博愛全體成員用愛心凝聚成的一面鮮紅的旗幟!她飄蕩在圓夢學生的感激里;她飄蕩在山區國小的天空中;她飄蕩在孤寡老人的笑容里;她飄蕩在特殊孩子的快樂中;她永遠飄蕩在每位會員的心坎里;召喚著心靈的回歸,蕩然浩氣的人間大愛.......
協會的正式成立,更是一種責任。她對社會所有負能量宣戰,她對自身完備要求更高,她永遠無私奉獻,她呼喚社會文明......
協會的第一任會長由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推舉選出的郝福強任職,秘書長有李萌任職。下設分管紀律,分管調查,分管組織各兩名副會長。宣傳組,業務組各兩名成員。調查組三名成員,督察組兩名成員。會計一名,出納一名。法律顧問兩名。以上人員組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7名成員組成。
安新縣博愛公益志願者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安新縣博愛公益志願者協會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由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的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政策,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從身邊做起,奉獻一片愛心,呼喚社會文明。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保定市安新縣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會地(暫)設:河北省保定市安新縣三台鎮店上村新鞋材市場物業管理辦公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幫扶本地或周邊在校品學兼優的貧困中小學生
(二)幫扶本地或周邊條件艱苦的學校
(三)關注和不定期慰問孤寡老人
(四)不定期慰問社會福利院等組織單位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有合法身份的公民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有會員介紹加入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對本團體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有捐助活動時積極捐助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
會員如果1年內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情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季度或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有時間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本團體的統一管理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二)研究決定本團體重要工作事項
(三)制定,組織和實施具體工作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員募集;
(二)政府資助;
(三)利息;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不足以支持工作的情況下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在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範圍內使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專職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稅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贊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註銷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5年12月1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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