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省民政廳批准,2007年10月27日河北省企業商務合作協會在省會石家莊成立。該協會由省工業經濟聯合會主管,是以省內各行業、多種所有制性質企業經營者為主體,有關專家、學者、團體自願參加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旨在為企業搭建商務合作平台、提升企業競爭能力和自主創新能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企業商務合作協會
- 外文名:Hebei enterprise business cooperation association
- 簡稱:河北省企商協會
- 主管單位:河北省工業經濟聯合會
- 登記單位:河北省民政廳
- 屬性:非營利性組織
- 社團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合作路小區42號A段三層
- 法定代表人:陶景華
- 業務範圍:調查研究、交流諮詢、認證認可、教育培訓、檢驗檢測、刊物出版、工業診斷、宣傳推廣
協會簡介,協會領導,主要活動,組織章程,
協會簡介
河北省企業商務合作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成立於2007年,是由全省各領域工商企業、金融機構,以及有關部門、科研教學機構中的有識之士,通過協商、自願組成的全省性社會團體組織。 協會自組建以來,各項工作均得到省委省政府、省商務廳、省工信廳、省科技廳及原業務主管部門省工業經濟聯合會(省經團聯)、省民政廳領導的肯定和支持。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協會將凝聚各界力量,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助力經濟發展作為宗旨。為落實協會宗旨,協會建立了冀企助力網路服務平台並與眾多科研院校、諮詢機構開展合作,匯集各方資源支持企業發展。 |
協會長期為會員單位提供交流學習、政策解讀、人才培訓、項目合作、信息發布、產品流通、法律諮詢、權益保護、質量提升、品牌建設等全方位服務。協會秘書處下設的管理諮詢部、會員聯絡部、宣傳部、法務諮詢部、企業品牌設計部、科技創新部、節能環保部、質量管理部、項目合作部為會員企業提供企業轉型發展所需的全方位服務。
協會領導
會長:張達
駐會副會長:賈樹勛
書記:董文慶
秘書長:陶景華
主要活動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河北省“萬企轉型”實施方案(2018-2020年)》([2018]30號)精神,按照《關於開展2020年省“工業診所”創建申報工作的通知》要求,經各市(含定州、辛集)工業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篩選上報、專家評審和集中研究等程式,河北省企業商務合作協會被省工信廳認定為河北省“工業診所”。
2022年被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入選為“河北省節能診斷服務機構”。主要服務行業領域:日化、建材、石化、化工、鋼鐵、家具、食品、裝備製造、紡織、環保、電線電纜、體育器材等行業。
2022年12月15日,按照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河北省水利廳《關於組織推薦工業節水第三方服務機構的通知》(冀工信節函〔2022〕471號)要求,經自願申報、市局推薦、專家評審和公示,確定為河北省工業節水第三方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機構)。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河北省企業商務合作協會。(英文名稱為Hebei Enterprise Commerce Cooperarion Association)縮寫為HECCA。本會是由河北省從事科研、設計、生產、經營、管理的企事業單位、以及行業內知名專家自願組成,在河北省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河北省。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及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導,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遵紀守法,全心全意為政府和行業服務,團結河北省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會員,發揚愛國、敬業、誠信、友善、奉獻、創新、求實、協作精神,推動行業技術進步,促進我省企業繁榮與發展,為我省社會主義建設做出貢獻。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河北省民政廳。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會基本信息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河北省企業商務合作協會的業務範圍:調查研究、交流諮詢、認證認可、教育培訓、檢驗檢測、刊物出版、工業診斷、宣傳推廣。
(一)協助政府有關部門,調查研究本行業的基礎情況、管理體制、專業隊伍狀況、技術裝備水平、市場動態、國內外行業發展趨勢等問題,並提出加強行業管理、推動行業技術進步的建議。
(二)組織行業技術協作,積極推廣新技術、新產品、新方法、新工藝,促進科技成果向現代生產力轉化,推動行業技術進步。
(三)總結交流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經驗,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審定爆破資質條件和不斷完善行業自律政策,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促進企業平等競爭,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
(四)開展技術諮詢,安全檢測,施工監理服務。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進行與企業有關活動的安全評估、監督、檢查。
(五)組織省內外學術與技術交流,推薦和介紹行業內的高新技術與優質工程,積極開展國內外技術合作,努力開拓國內外市場。
(六)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定、修改本行業各類行業法規,包括技術規範、安全規程、工程定額和服務質量標準等。宣傳政府有關政策,加強信息的傳遞和經驗的交流。協助政府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法規。
(七)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培訓、考核技術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提高本行業隊伍素質。
(八)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對協會工作的要求,加強協會網站、會刊等行業媒體的建設和管理。
(九)承辦政府有關部門或企事業單位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單位會員:凡是與我省企業發展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的專業人員科研、生產、經營、管理等的企事業單位,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均可以單位名義申請為團體會員。
個人會員:凡從事科研、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具有相當技術水平的人員、管理幹部、技術作業人員和積極支持我省企業發展的人員,承認本會章程,有入會意願者,均可申請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單位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和個人身份證明;
2、企業經營情況介紹或個人簡歷。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三)享有本會開展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於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又未以書面形式提出緩交或減免申請;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為5年,每2.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不少於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3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按得票數確定,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80人,且不得超過會員的1/3,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養良好;
(二)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
(三)在全省行業中具有一定影響力;
(四)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經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二)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併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九)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十一)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制定本會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
(一)負責人的調整;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11-25人,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3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會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負責人總數不得超過常務理事人數的1/2)。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式,年齡不超過65周歲,且為專職。
第三十八條 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10年以上。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二)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五十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一條 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管理辦法》、《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選舉表決辦法》、《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檔案。
第五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 銀行存款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五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九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一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七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六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2021年8月30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