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修正案

《河北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修正案》是河北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修正案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河北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修正案
(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號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中的“市(地)”修改為“設區的市”。
二、第十七條修改為:“仲裁員由各級仲裁委員會逐級考核,由省仲裁委員會認定資格,並統一頒發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製的仲裁員資格證書和執行公務證書。
專職仲裁員的職務和級別,參照公務員有關法律、法規中非領導職務和級別的規定執行。”
三、第二十六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四、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處理勞動爭議,同時適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和《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
五、刪去第三十條。
六、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條,並將“發布”修改為“公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