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同意衡水市等20個市縣(市)為省級園林城市(縣城)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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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頒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同意衡水市等20個市縣(市)為省級園林城市(縣城)的復函
城鄉建設
冀政辦函55號
河北省政府
2011-12-13

法規內容

石家莊、承德、張家口、唐山、廊坊、保定、滄州、衡水、邢台、邯鄲市人民政府:
經省政府研究,同意衡水市及晉州市、定州市、高碑店市、泊頭市為河北省園林城市,正定縣、寬城滿族自治縣、赤城縣、涿鹿縣、灤南縣、香河縣、大廠回族自治縣、寧晉縣、巨鹿縣、南和縣、永年縣、大名縣、館陶縣、雞澤縣、廣平縣為河北省園林縣城。
上述設區市、縣(市)要進一步加強城鎮園林綠化建設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強化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完善整體功能,提高承載能力,提升管理水平,不斷推動城鎮建設再上新台階。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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