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寒門學子基金”管理辦法》在1997.06.29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寒門學子基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7年06月29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6月29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管好用好“寒門學子基金”,資助我省城鄉因家庭困難、無力支付學費而上不起大學的品學兼優的學生進入高等學校學習,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市、縣(市、區)三級配套設立“寒門學子基金”。基金來源主要由政府撥付專款,還可通過社會捐資等辦法進行籌集。“寒門學子基金”在銀行設專戶存儲,所得利息用於資助當年考入國內普通高等院校、家庭特別困難且品學兼優、戶籍在河北的學生入學所需全部或部分學費等必要的費用,以借款形式發放。
第三條 “寒門學子基金”的借款採取入學前一次性申請、審批、借用的辦法。學生入學後,其學習、生活等方面的困難可通過就讀學校現行的優秀學生獎學金、特困生補助金、勤工儉學等資助形式解決。
第四條 特困生入學借款額度為每生1500-3000元。具體數額視學生家庭困難程度和所考入高校收取的學費標準及必要的費用額確定。
第五條 申請“寒門學子基金”資助的學生,須持高考錄取通知書、家庭經濟狀況證明及高中階段品學情況鑑定材料,到戶口所在縣(市、區)“寒門學子基金”管理辦公室提出借款申請。其中:城市學生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所在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有關證明,農村學生由村委會和鄉(鎮)人民政府出具有關證明。學生的品學情況由其畢業學校作出鑑定。
第六條 獲得“寒門學子基金”資助的學生,原則上在畢業後兩年內還清借款。其中:考取省內重點骨幹院校,畢業後留省內工作的,視學業情況,可減半償還借款;考取省外院校,畢業後回我省工作的,免還全部借款;考取駐我省的部委屬院校,畢業後留省內工作的,區別學業情況,可減半償還借款或免還全部借款;畢業後到省內鄉鎮企業、山老邊窮縣鄉及艱苦行業第一線服務並簽訂五年以上服務協定的,免還全部借款;畢業後繼續深造(考取研究生或出國留學)的,其借款可延至畢業或完成學業後兩年內償還,回我省工作的,免還全部借款。
第七條 省、市、縣(市、區)三級政府分別設立“寒門學子基金”管理委員會,由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領導同志任主任,同級教育、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各一名負責同志為成員。委員會下設基金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同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第八條 省基金管理辦公室主要負責審批市借款申請,並撥付、回收借款,監督檢查借款發放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募集資金。
市基金管理辦公室負責向省申請借款,向縣(市、區)撥付借款,向省基金管理辦公室定期報告基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募集資金。
縣(市、區)基金管理辦公室負責向市申請借款,向本地生源的特困生髮放、回收和減免借款,向市基金管理辦公室定期報告基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募集資金。
第九條 省基金管理辦公室按借款協定,於每年6月份將資金一次性撥付到各市。市基金管理辦公室按借款協定,於每年7月份將資金一次性撥付到所轄縣(市、區)。各縣(市、區)基金管理辦公室要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在高校秋季開學前將借款發放到特困生手中。
第十條 “寒門學子基金”的使用情況要接受同級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寒門學子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