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師範大學儀器設備採購計畫編制暫行辦法》是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2014年3月26日發布的規章制度。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配置儀器設備資源,實現設備共享,提高使用效率,規範採購行為,根據有關法規,結合校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儀器設備是指所有用於教學、科研、後勤、生產、服務等以任何經費購置的儀器設備。
第二章 採購計畫編制原則
第三條 儀器設備採購計畫按財政年度編制,由使用單位提交按採購順序排列並有論證材料支撐的儀器設備採購計畫。
第四條 專項經費購置儀器設備,同樣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每年十二月份制定下年度儀器設備採購計畫。
第六條 未列入儀器設備採購計畫的本年度不予購置。
第三章 採購計畫申報
第七條 各單位在總結上年度儀器設備採購計畫執行情況的基礎上(包括新購置儀器設備的質量、利用率、使用效益等問題),根據教學與科研實際需求,提交下年度儀器設備採購計畫申請表。
第八條 各申報單位提交的儀器設備採購計畫申請表中,屬於更新的設備,除註明擬購置儀器設備性能提升外,還需註明擬替代舊設備的採購年份及目前性能狀況,見附表三。
第九條 各申報單位提交的儀器設備採購計畫申請表中,屬於新添置的設備,註明其申報理由,如實驗課時、有關科研課題等。
第十條 採購計畫中的採購項目,原則上不得指定貨物的品牌、服務的供應商。
第十一條 自製儀器設備,同樣要列入採購計畫申請表。
第十二條 對共用性較強的儀器設備,可以多個使用單位聯合申報。各單位聯合提供相關材料並確定採購後的管理單位。
第十三條 在各單位申報採購計畫中,發現有兩個以上單位申請採購性能相近的儀器設備,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有權要求該設備共用,共用單位共同填報該設備的申報材料。
第十四條 共用儀器設備採購時,技術指標就高不就低。放置地點和管理單位以便於提高利用率、便於共享為主要考慮因素。
第十五條 對於申請購置大型儀器設備的,其論證、管理按照我校《大型儀器設備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採購計畫審批和落實
第十七條 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匯總各單位的儀器設備採購計畫申報表。
第十八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組織對各單位申報設備採購計畫進行論證。並根據經費數量、上年度計畫執行情況、儀器設備利用率、教學發展規劃等確定下年度學校儀器設備採購計畫,並報校領導批准。
第十九條 該計畫一經校領導批准,嚴格按計畫執行。
第二十條 根據儀器設備採購計畫,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根據《政府採購法》、《招投標法》和《河北師範大學儀器設備採購招評標細則》等有關法規組織落實。
第二十一條 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全校儀器設備的檢查。如果發生新購置儀器設備閒置或用途與申報理由不相符,將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及設備管理人員責任,並通報全校。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