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三)負責就業促進工作擬訂統籌全縣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和職業培訓制度;負責職業培訓機構評估管理和技能鑑定工作,落實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措施;統籌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
(四)建立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落實社會保險關係接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及機關、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建立並落實農村居民社會保險措施。蘭辨組洪編制全縣社保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對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擴面征繳,加強對社保基金的監督管理,確保基金支付依法有序進行。
(五)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對企業遵守工時、工休制度和女工、未艱充台成年工勞動保護實施監督;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依法查處重特大案件。
(六)負責全縣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參與人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人才工程和項目計畫,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辦法,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朵罪選拔和培養工作,綜合管理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和隨軍家屬的安置工作,組織軍轉幹部崗前培訓,貫徹實施中央、省和市關於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內設機構
(一) 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督辦、信訪、宣傳、政務公開、綜合協調和後勤服務工作;負責本局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幹部教育培訓和目標考核工作。牽頭協調黨務、工青婦、計畫生育、雙擁、雙幫雙扶和察民烏對上爭取工作;承擔全局及所屬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二) 政策法規科
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地方性配套檔案;組織開展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負責普法教育和法律諮詢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
(三) 社會保險科(社保基金監督科)
組織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全縣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擬訂全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方式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糾正和查處違法違紀行為;依法監督全縣社會保兵備喇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維護基金安全,趨閥幾樂組織查處重大案件。
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工作,負責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補充養老保險工作,擬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地方性配套措施、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基金管理以及退休人員社會化服務工作,承擔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和企業年金實施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指導、監督居民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待遇支付工作;貫徹落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管理方法;擬訂全縣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
(四) 醫療工傷保險科
擬訂全縣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地方性配套措施、規劃、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全縣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和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服務的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並組織實施;工傷疾病、傷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全縣充厚腿補充醫療、工傷保險措施和管理辦法;組織轄區內工傷認定工作,並負責相關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辦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工資福利科(勞動關係科)
貫徹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退休日常管理工作,編制和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與工資計畫,承擔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補助和五十年代退職小鄉幹部待遇核定工作;指導和監督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擬訂全縣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措施,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制訂並發布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指導價和最低工資標準;監督企業執行工時、工休制度和女職工、未成年工勞動保護規定;負責特殊工時制審批工作。
(六)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管理科(外國專家處)
擬訂全縣專業技術人才發展規劃,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職稱綜合管理和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承擔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承擔科技專家推薦、選拔、上報及管理工作;承辦有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綜合管理引進國外智力和外國專家工作;承擔外國專家獎勵工作;協助辦理外國專家來本縣工作許可、外國專家證及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申請受理與上報工作;按規定承擔高層次人才出國(境)培訓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申報和管理工作。
(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人事管理和考試錄用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擬訂全縣事業單位人員調配辦法;承辦駐沭部隊隨軍家屬安置和事業單位人員的調配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後勤人員管理辦法;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和事業單位人員年度考核工作;承擔事業單位聘用契約鑑證工作。
(八)就業促進科(人力資源市場科、失業保險科)
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市場和人力資源中介機構;指導和監督人事檔案管理;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層平台建設工作。
擬訂全縣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和規範全縣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貫徹落實勞動者年度就業、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法;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全縣失業保險的地方性配套措施和失業保險管理辦法;建立失業預警制度,預訪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承擔縣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措施;指導職業技能競賽工作;擬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承擔以職業技能教育為主的培訓機構的審核報批工作;綜合管理職業技能鑑定、等級考核工作。
(九)勞動監察和調解仲裁科(農民工工作科)
擬訂勞動監察工作制度、執法規範和標準;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受理舉報投訴案件;依法查處和督辦全縣重大案件,指導全縣勞動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處理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擬訂農民工工作地方性配套措施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貫徹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信息系統建設;負責安全生產和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擬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的實施規範,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綜合管理仲裁員、調解員,組織仲裁庭審工作;依法指導並組織處理全縣重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承擔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公務員科(縣軍隊專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貫徹實施公務員法,承辦公務員職位分類、管理和日常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工作;承擔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管理工作;指導公務員競爭上崗、公開選拔工作;承擔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承擔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和調配工作;承擔面試考官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年度考核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縣政府獎勵和表彰工作;負責公務員培訓工作;綜合管理公力員懲戒、申訴控告工作;貫徹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負責全縣轉業軍官的接收工作,制定年度轉業軍官的分配方案和協調落實;承擔全縣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中央、省和市關於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方針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四) 醫療工傷保險科
擬訂全縣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地方性配套措施、規劃、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全縣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和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服務的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並組織實施;工傷疾病、傷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全縣補充醫療、工傷保險措施和管理辦法;組織轄區內工傷認定工作,並負責相關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辦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工資福利科(勞動關係科)
貫徹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退休日常管理工作,編制和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與工資計畫,承擔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補助和五十年代退職小鄉幹部待遇核定工作;指導和監督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擬訂全縣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措施,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制訂並發布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指導價和最低工資標準;監督企業執行工時、工休制度和女職工、未成年工勞動保護規定;負責特殊工時制審批工作。
(六)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管理科(外國專家處)
擬訂全縣專業技術人才發展規劃,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職稱綜合管理和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承擔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承擔科技專家推薦、選拔、上報及管理工作;承辦有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綜合管理引進國外智力和外國專家工作;承擔外國專家獎勵工作;協助辦理外國專家來本縣工作許可、外國專家證及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申請受理與上報工作;按規定承擔高層次人才出國(境)培訓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申報和管理工作。
(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人事管理和考試錄用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擬訂全縣事業單位人員調配辦法;承辦駐沭部隊隨軍家屬安置和事業單位人員的調配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後勤人員管理辦法;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和事業單位人員年度考核工作;承擔事業單位聘用契約鑑證工作。
(八)就業促進科(人力資源市場科、失業保險科)
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市場和人力資源中介機構;指導和監督人事檔案管理;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層平台建設工作。
擬訂全縣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和規範全縣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貫徹落實勞動者年度就業、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法;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全縣失業保險的地方性配套措施和失業保險管理辦法;建立失業預警制度,預訪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承擔縣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措施;指導職業技能競賽工作;擬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承擔以職業技能教育為主的培訓機構的審核報批工作;綜合管理職業技能鑑定、等級考核工作。
(九)勞動監察和調解仲裁科(農民工工作科)
擬訂勞動監察工作制度、執法規範和標準;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受理舉報投訴案件;依法查處和督辦全縣重大案件,指導全縣勞動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處理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擬訂農民工工作地方性配套措施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貫徹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信息系統建設;負責安全生產和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擬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的實施規範,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綜合管理仲裁員、調解員,組織仲裁庭審工作;依法指導並組織處理全縣重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承擔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公務員科(縣軍隊專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貫徹實施公務員法,承辦公務員職位分類、管理和日常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工作;承擔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管理工作;指導公務員競爭上崗、公開選拔工作;承擔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承擔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和調配工作;承擔面試考官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年度考核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縣政府獎勵和表彰工作;負責公務員培訓工作;綜合管理公力員懲戒、申訴控告工作;貫徹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負責全縣轉業軍官的接收工作,制定年度轉業軍官的分配方案和協調落實;承擔全縣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中央、省和市關於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方針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