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程
根據《市委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
沛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徐委辦〔2019〕18號),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貫徹落實中央關於
“三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市委、縣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三農”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機構簡介
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委農辦”)設在縣農業農村局,接受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承擔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工作,組織開展“三農”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等。縣農業農村局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縣委農辦相關工作,接受縣委農辦的統籌協調。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三農”工作發展戰略,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三農”工作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依法起草我縣相關規範性檔案,組織實施農業綜合執法。參與涉農相關政策制定。
(二)統籌推動發展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指導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四)研究擬訂全縣扶貧工作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擬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分配、使用方案。建立健全扶貧開發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專項扶貧、行業扶貧和社會扶貧。配合做好幫扶工作隊的組建、管理。建立健全扶貧工作責任制,制定和落實扶貧開發目標責任和考核評價辦法。負責全縣扶貧開發宣傳、表彰表揚、培訓和信息化建設。
(五)指導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發展工作。提出促進
大宗農產品流通的建議,培育、保護農業品牌。管理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六)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機標準化生產及建設工作。負責漁業管理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承擔漁業船舶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
(七)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
(八)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
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推進農業綠色發展,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及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劃定。推廣休耕輪作提高耕地地力,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九)負責有關
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擬訂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獸藥質量、獸藥殘留限量和殘留檢測方法國家和省級標準。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種畜禽(漁)、肥料、農藥、獸(漁)藥、飼料及
飼料添加劑的相關許可與監督管理。負責
重大動物疫病應急防控工作。指導、督辦和辦理重大農業案件。
(十)負責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協調處理湖泊等水域的漁業安全搜救工作和漁業安全重大突發事件。組織重大動植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指導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種子、農機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恢復生產。
(十一)負責農業投資管理。提出農業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編制縣級投資安排的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提出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農業投資項目,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中央、省和市級安排的農業投資項目。指導農業保險相關工作。
(十二)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
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三)指導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指導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十四)承辦農業涉外事務,組織開展農業對外交流、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國際交流合作,指導開放型農業發展。
(十五)牽頭處理礦區駐沛單位生產、生活建設用地;牽頭協調礦(廠)地雙方關係,維護礦區穩定;組織協調礦區壓煤村莊的征遷工作,監督管理壓煤村莊搬遷資金的使用和土地徵用相關費用。
(十六)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1、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化
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農業發展質量,紮實推進美麗鄉村建設,推動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
2、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相關農業生產資料、
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堅持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嚴防、嚴管、嚴控質量安全風險,讓人民民眾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加強對行業內交叉重複以及性質相同、用途相近的農業投資項目的統籌整合,最大限度縮小項目審批範圍,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提升國家、省、市、縣支農政策效果和資金使用效益。
4、堅持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部門權責清單以及縣委縣政府關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分工檔案等有關規定,履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
5、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部門權責清單以及縣委縣政府、縣安委會關於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分工的檔案等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職責分工
1、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2、與縣交通運輸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縣交通運輸局做好漁船檢驗相關銜接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人事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信訪、宣傳、政務公開、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接待、後勤、安全、信息化等工作;承擔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負責局重要事項的督辦和內部考核工作。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發展規劃和改革科。負責處理縣委農辦日常事務;承擔綜合報告、重要文稿和指導“三農”工作重要檔案的起草工作;組織開展鄉村振興相關重大問題和政策調查研究,提出農業農村改革發展相關重大政策建議;承擔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重要會議活動的協調保障和組織服務工作;負責落實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對全縣農業農村有關重點工作的綜合考核;承擔協調督促檢查有關方面落實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工作;統籌協調鄉村振興和農村有關工作。
起草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實施計畫;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政策建議;組織編制、審核行業(系統)發展專項規劃;承擔國家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國家現代農業示範區、國家產業園區建設有關工作;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業區域協調發展。
(三)政策法規科(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承擔相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組織開展普法宣傳;指導農業農村法治建設。負責本部門相關行政審批工作,並限時辦結。
承擔農業品牌建設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指導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監測、追溯、風險評估等相關工作;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具體工作;負責局系統和農業行業安全生產。
(四)計畫財務科。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提出農業投資規模、方向的建議並監督實施;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參與農村金融、農業保險的政策制定;組織提出農業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協助做好農業補貼相關工作;指導監督局系統財務、國有資產和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壓煤村莊搬遷資金的使用和土地徵用相關費用;負責所屬事業單位、農業系統內部審計和財政支農資金審計監督。
(五)鄉村產業和社會事業發展科(科技教育科)。擬訂鄉村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和農業產業化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指導和監測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發展;組織開展農業招商引資;指導開展農村創業創新工作。
開展農村社會事業重大問題研究;提出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和推動農村社會事業發展、農村公共服務體系和基礎設施建設的政策建議,並推動實施;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指導村莊整治、村容村貌提升、美麗鄉村建設等有關具體工作;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組織指導全縣農民體育運動。
管理農業科技成果,指導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推動產業技術體系、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監督管理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節能減排、農業清潔生產和生態循環農業建設;指導農業綠色發展有關工作;指導農業教育和職業農民培育。
(六)農村合作經濟指導科(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提出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承擔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及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指導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糾紛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標準、違法用地查處,指導閒置宅基地和閒置農房利用;承擔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工作;研究提出促進農民增收的政策建議,協調推進農民增收有關工作;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
協調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建設;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
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培育農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完善
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和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負責農經統計有關工作。
(七)扶貧開發科(扶貧管理科)。研究推進扶貧改革工作,對全縣扶貧工作提出政策性建議;擬訂扶貧對象識別和退出標準,指導扶貧統計監測和建檔立卡工作;負責推進完善扶貧開發協調機制,組織協調行業扶貧、社會扶貧和農業產業扶貧開發工作;做好駐村幫扶工作隊員的組建、管理和考核,指導各地開展駐村幫扶工作;負責農村重點低收入群體、省定經濟薄弱村扶貧政策的協調工作;負責全縣扶貧開發宣傳、表彰表揚、信息和培訓工作。
擬訂全縣扶貧開發項目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財政專項扶貧項目管理辦法,指導項目實施工作;協調擬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方案,指導各地加強扶貧資金監管,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扶貧資金績效考核;配合做好扶貧小額信貸工作;指導開展資產收益扶貧;負責扶貧工作的督促檢查、考核和信訪工作;負責“陽光扶貧”工作。
(八)種植業管理科(市場和信息化科)。擬訂種植業、農作物發展政策、規劃;指導糧食蔬菜果桑園藝作物生產、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擬訂農作物改良計畫,組織開展良種重大聯合攻關,構建種業產學研融合創新體系;組織實施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和管理;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監督管理農作物種子、種苗;組織抗災救災和備荒種子的儲備、調撥;承擔外來物種管理相關工作;發布農情信息;組織實施種植業發展重大技術措施和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有關工作;負責發展節水農業、設施農業、抗災救災、
植物檢疫相關工作;承擔肥料有關監督管理以及農藥經營、質量監督管理,指導農藥科學合理使用;指導現代農業產業園區建設與管理工作。
編制農業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
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建議;組織開展農產品和
農業生產資料供求、價格分析和監測預警;指導農產品行銷促銷工作;管理農業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負責局系統涉外事務的組織、審核、報批,協調指導農業農村系統與我國台灣地區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農業交流與合作事務;負責農業國際貿易、農業利用外資的指導管理;指導外向型農業工作,協助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
(九)養殖業管理科(畜牧科)。擬訂畜禽屠宰行業、獸醫事業發展、動物衛生監督政策和規劃;監督管理獸醫醫政、獸藥及獸醫器械;監督管理畜禽屠宰環節質量安全;負責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動物衛生監管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動物防疫檢疫工作;承擔獸藥及獸用製品安全管理和出入境動物檢疫工作;負責全縣重大動物疫情監測、預警預報;組織開展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和處置技術的培訓;組織開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指導各地做好重大動物疫病應急處置工作。擬訂漁業發展政策、規劃;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指導水產健康養殖和水產品加工流通,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指導漁政漁港監督、漁業船舶管理等工作;指導漁業安全生產、防災減災;協調處理湖泊等水域的漁業安全搜救工作和漁業安全重大突發事件;承擔漁業船舶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
擬訂畜牧業、飼料業和畜禽種業發展政策和規劃;指導畜牧業結構調整;指導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擬訂畜禽遺傳改良計畫,組織開展良種重大聯合攻關,構建種業產學研融合創新體系;組織實施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管理;監督管理飼料及其添加劑、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質量安全。
(十)農機發展科(農機監督管理科)。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負責擬訂全縣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提出農業機械化、農用航空等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承擔農業機械化技術和裝備發展工作;組織農業機械化技術創新和推廣套用;組織實施秸稈機械化還田作業補助政策;組織農業機械展示展覽和業務交流。
指導全縣農機安全生產,組織農機安全監理;指導和監督道路外農機違法行為查處、事故處理和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農機具報廢更新;負責全縣農機維修行業管理與質量監督、農機行業職業技能培訓等工作。
(十一)農田建設管理科(農田建設監督評價科)。提出農田建設項目需求建議;承擔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節水農業灌溉工程項目建設;組織實施和管理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組織督查農田建設項目實施及建後管護工作;指導開展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組織開展農田建設項目驗收工作考評;承擔農田建設項目績效評價工作;參與開展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承擔耕地質量管理相關工作;指導劃定農業產品禁止生產區域。
(十二)礦(廠)地關係協調科。牽頭處理礦區駐沛單位生產、生活建設用地;協調做好礦(廠)地雙方關係,維護礦區穩定;協調做好礦區壓煤村莊的征遷工作;完成上級交辦其他礦地關係相關工作。
行政編制
縣農業農村局機關行政編制3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科長(主任)24名,其中:科長(主任)12名,副科長(副主任)12名。
縣農業農村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沛縣農業農村局局長:張興浩
沛縣農業農村局黨委書記、副局長:田中奎
沛縣農業農村局主任科員:郭松(享受班子成員待遇)、劉振
沛縣農業農村局黨委委員:苗亞、徐光、蘇德秋、孫雪、趙後彬、趙厚清
沛縣農業農村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吳明強、張洪艷、張永衛、馬守清
沛縣農業農村局副主任科員:玄波、程亞峰
其他事項
縣農業農村局行政權力事項按《沛縣農業農村部門行政權力清單》規定執行,在《沛縣農業農村部門行政權力清單》之外,禁止擅自設定或行使行政權力。
本規定由縣委、縣政府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