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縣發展改革與經濟貿易委員會

沛縣發展改革與經濟貿易委員會是一個參與各項工作的政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沛縣發展改革與經濟貿易委員會
  • 外文名:Peixian county development and reform and 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
  • 地點:沛縣
  • 職責: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主要職責
根據2002年政府三定工作方案,沛縣發展改革與經濟貿易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提出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做好資源、人口、環境保護等重大關係的協調,推進可持續發展;擬定工業、商貿方面的綜合性經濟政策;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縣工業、商貿規劃及計畫;收集、整理和發布經濟信息。
(二)指導並制定產業政策的貫徹實施意見;做好國民經濟運行的巨觀監控、預測和分析研究;編制並組織實施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監測、分析全縣經濟運行態勢;會同有關部門引導和調節經濟運行,對經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分析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矛盾和問題;綜合協調財政、信貸、價格等經濟槓桿以及縣直接管理掌握的經濟手段;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並編制、組織實施直接融資規劃、計畫。
(三)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和生態環境建設、資源開發、生產力布局規劃;擬定和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保護的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化發展規劃,協調城市化過程中有關的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縣開發區的總體規劃,負責西部開發有關工作。
(四)研究有關投資的巨觀調控政策,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和資金來源;研究和規劃競爭性行為的投資布局,指導工商企業、金融機構及社會資金的投資方向;負責重大建設項目的資金配置、概算核定和組織協調工作;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按審批許可權負責審批、報批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可行性報告、初步設計、開工報告和組織竣工驗收;負責對國家和地方政府出資的大中型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五)研究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編制農村經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銜接、平衡農、林、水等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編制、審批、報批農、林、水重大項目,協調重大項目實施中的問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農業產業化發展規劃、計畫,做好全縣重點龍頭企業的審批、上報工作。
(六)負責編制和實施全縣產業發展的規劃和計畫;研究提出基礎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戰略,推進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負責全縣信息化工作;負責全縣國民經濟動員工作。
(七)協調全縣第三產業發展工作,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第三產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措施;研究和指導全縣流通體制改革;指導、促進全縣市場體系的建立;牽頭負責全縣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作;研究提出重要物資的儲備計畫,並指導、監督國家訂貨、儲備和投放;負責對全縣物價的巨觀指導和價格總水平的平衡;負責煤炭和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管理;組織工業、商貿、物資流通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八)研究擬定利用外資的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縣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和利用外資發展規劃和計畫,提出我縣利用外資的總規模、外商直接投資和境外投資計畫;負責授權範圍內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外債項目的立項和可行性報告、審批、報批工作;指導上商企業利用外資工作,協調解決外商投資企業運行過程中的有關問題;負責大宗重要工業品、原材料的進出口管理工作;指導企業自營進出口工作;指導企業開展國際化經營和海外投資;組織開展中小企業國際合作工作;做好加入WTO之後的產業保護政策及企業反補貼、反傾銷和產業損害的調查有關工作。
(九)規劃、協調和管理社會發展工作;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的政策,做好科學技術、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社會事業與國民經濟的銜接平衡,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十)指導全縣工商業結構調整,擬定和實施全縣工商業結構調整規劃和年度結構調整意見;負責工商業重要布局調整,制定重點行業、重點產品的調整方案;協調企業重大資產重組工作,培育發展重點企業集團。
(十一)研究提出企業技術進步、技術引進和重大裝備國產化政策;指導企業技術創新工作,組織協調國家重點技術創新項目、重大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等項目的實施;指導企業高新技術產業化,參與申報和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指導和推動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指導重大技術裝備的研製及產學研聯合;負責歸口的科技三項費用的管理;負責推進企業信息化工作,推動信息化帶動工業化;負責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以及散裝水泥推廣工作;擬定環境保護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組織協調工業環境保護、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工作。
(十二)對工業、流通行業實施行業管理,擬定行業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指導全縣工商領域行業協會及其他有關社會中介組織的工作。
(十三)負責經濟體制改革工作,對各種經濟成份的企業實行巨觀管理和指導,規範企業行為;研究擬定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政策措施,推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指導國有經濟布局戰略性調整和國有企業戰略性改組的有關工作,負責組建重點企業集團的申報和審核,參與做好企業改制工作;指導全縣工商企業質量管理工作,組織企業實施名牌戰略;指導中小企業及個體私營企業的改革與發展;研究擬定監管工業、商貿領域有關企業國有資產的政策,分析、評價監管資產的運營狀況;組織、協調企業治亂減負工作;指導全縣企事業單位內部法律顧問工作;指導和組織經濟管理幹部和企業管理人員的培訓,指導企業智力引進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工業企業扭虧增盈工作;負責綜合交通協調工作。
(十四)負責汽車報廢更新管理和更新優惠補貼發放,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購銷計畫工作以及橫向經濟聯合與協作的綜合管理工作。
(十五)組織起草並實施有關鄉鎮企業的地方性政策;編制鄉鎮企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調控目標;指導鄉鎮企業體制改革和資產經營管理與監督工作;擬定和實施鄉鎮企業的結構調整、技術創新規劃;指導鄉鎮企業的財務會計、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做好鄉鎮企業的統計工作;指導鄉鎮企業的服務體系建設;按有關規定做好私營個體經濟工作。
(十六)綜合管理全縣安全生產工作,對安全生產行使國家監督職權;擬定全縣安全生產的綜合性政策、措施,協調處理重大安全事故,負責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改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
(十七)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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