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間內應有獨立的排風設施,排風設施不得與集中空調管道相通。公共衛生間內應設定流動水洗手設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沐浴場所衛生規範
- 部門:衛 生 部 商 務 部
- 時間:2007
- 對象:沐浴場所
- 文號:衛監督發〔2007〕221號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第一條 依據
為加強沐浴場所衛生管理,規範經營行為,防止傳染病傳播,保障人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愛滋病防治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一)本規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從事經營服務的沐浴場所,包括浴場(含會館、會所、俱樂部所設的浴場)、桑拿中心(含賓館、飯店、酒店、娛樂城對外開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溫泉浴、足浴等。
(二)沐浴場所內設定的理髮店、美容店、游泳池、文化娛樂場所等其它公共場所和餐飲場所應當符合國家相關的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三條 用語含義
(一)污染源,是指沐浴場所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來源,包括糞池、垃圾場、污水池、旱廁等。
(二)公共用品用具,是指沐浴場所提供顧客使用的、與顧客密切接觸的物品。包括浴巾、毛巾、墊巾、浴衣褲、拖鞋、飲具、修腳工具等物品。
(三)衛生管理組織,是指對沐浴場所的衛生證照、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場所環境、顧客用品用具和設施等實施有效衛生管理的機構。
(四)健康危害事故,是指沐浴場所內發生的因空氣品質、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用品用具或設施受到污染導致的群體性健康損害事故。
第二章
第四條 選址、設計及竣工驗收
(一)沐浴場所應選擇遠離污染源的區域。一般室外周圍25米內不得有污染源,且不受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沐浴場所,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或設計階段和竣工驗收前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衛生學評價。
第五條 環境衛生
沐浴場所內外環境應整潔衛生,蟑螂密度、鼠密度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
第六條 場所設定與布局
(一)沐浴場所應設有休息室、更衣室、沐浴區、公共衛生間、清洗消毒間、鍋爐房或暖通設施控制室等房間。更衣室、沐浴區、公共衛生間分設男女區域,休息室單獨設在堂口、大廳、房間等或與更衣室兼用。各功能區要布局合理,相互間比例適當,符合安全、衛生、使用要求。更衣室、浴區及堂口、大廳、房間等場所應設有冷暖調溫和換氣設備,保持空氣流通。
(二)沐浴場所地面應採用防滑、防水、易於清洗的材料建造,牆壁和天頂應採用防水、無毒材料覆塗,內部裝飾及保溫材料不得對人體產生危害。
(三)使用燃氣或存在其它可能產生一氧化碳氣體的沐浴場所應配備一氧化碳報警裝置。使用的鍋爐應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許可。沐浴場所安裝在室內的燃氣熱水器應當有強排風裝置。池浴應配備池水循環淨化消毒裝置。
(四)更衣室應與浴區相通,配備與設計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閉更衣櫃、鞋架、座椅等更衣設施,設定流動水洗手及消毒設施,更衣櫃應一客一櫃。更衣櫃宜採用光滑、防水材料製造。休息室或兼做休息室的更衣室,每個席位不小於0.125平方米,走道寬度不小於1.5米。
(五)浴區四壁及天頂應當用無毒、耐腐、耐熱、防潮、防水材料。天頂應有相應措施,防止水蒸汽結露。浴區地面應防滲、防滑、無毒、耐酸、耐鹼,便於清潔消毒和污水排放,地面坡度應不小於2%,地面最低處應設定地漏,地漏應當有蓖蓋。浴區內應設定足夠的淋浴噴頭,相鄰淋浴噴頭間距不小於0.9米,每十個噴頭設一個洗臉盆。浴區通道合理通暢。浴區內不得放置與沐浴無關的物品。
(六)沐浴場所的吸菸區(室)不得位於行人必經的通道上,其室內空氣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七)沐浴場所設有食品經營項目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要求。
第七條 公共衛生間設施
(一)沐浴場所應配備相應的水沖式便器,在浴區內應當設定公共衛生間。公共衛生間的設計應符合衛生要求。
(二)公共衛生間內便器宜為蹲式,採用座式的宜提供一次性衛生座墊。
第八條 消毒設施
(一)提供公用飲具的沐浴場所應設定專用的飲具清洗消毒間,專間內應有上下水,設有3個以上標記明顯的水池,配備足夠的消毒設備或消毒藥物及容器,配備密閉飲具保潔櫃並標記明顯。
(二)對浴巾、毛巾、浴衣褲等公用棉織品自行清洗消毒的沐浴場所應設定專用的清洗消毒間,專間內應有上下水,設有足夠的清洗、消毒水池且標記明顯,配備足夠的清洗消毒設施或消毒藥物及容器,配備毛巾、浴巾、墊巾、浴衣褲等專用密閉保潔櫃且標記明顯。提倡使用一次性浴巾、毛巾、浴衣褲等一次性用品。
(三)在沐浴場所適宜地點設定公用拖鞋清洗消毒處,配備足夠的拖鞋清洗消毒設施或消毒藥物及容器。
(四)在沐浴場所適宜地點設定修腳工具消毒點,配置專用的紫外線消毒箱或高壓消毒裝置對修腳工具進行消毒。
第九條 供水設施
(一)有冷熱水供應設備並有明顯標誌,給排水管道及閥門等設備安全可靠。
(二)供顧客飲水的設備應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許可批准檔案(複印件),飲用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沐浴用水水質、浴池水質溫度、濁度應符合國家相應衛生標準的要求。
第十條 通風設施
(一)沐浴場所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新風、排風、除濕等),排氣口應設定在主導風向的下風向,室內空氣品質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
(二)如使用自然通風,應設有排氣窗,排氣窗面積為地面面積的5%。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 照明設施
沐浴場所應有足夠的照明,燈具需安裝安全防護罩。桑拿房應安裝防爆燈具,使用安全電壓。更衣室、浴區照度應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
第十二條 廢棄物存放設施
沐浴場所應在適宜位置設定廢棄物盛放容器,容器應密閉加蓋,便於清理,能夠有效預防控制病媒蟲害孳生。
第十三條 預防控制病媒生物設施
沐浴場所應設有預防控制病媒蟲害的設施。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新風口和迴風口應安裝防鼠、防病媒生物侵入設施。
第三章
第十四條 操作規程
(一)沐浴場所應當按照本規範有關要求,參考《推薦的沐浴場所用品用具更換、清洗、消毒、保潔方法》(見附錄1)和《推薦的沐浴場所及設施、設備、工具清潔消毒方法》(見附錄2),制定本場所具體的衛生操作規程。
衛生操作規程包括沐浴場所為顧客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循的具體工作程式和要求;公共用品用具的採購、儲存、更換、清洗、消毒的工作程式和要求;場所環境清潔、設施管理、維護、消毒等工作程式和要求。
(二)沐浴場所應當認真組織從業人員學習衛生操作規程,從業人員應當熟悉本崗位的衛生操作規程並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
第十五條 公共用品用具採購
(一)沐浴場所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化妝品、飲水設備、消毒藥劑、消毒設施、清潔殺蟲藥劑等用品用具應到證照齊全的生產廠家或經營單位購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索取檢驗合格證、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或有關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採購時應建立驗收制度並做好記錄。
(二)購置的消毒劑、清潔劑、殺蟲劑不得對人體產生危害。使用的消毒、通風保暖等設施設備不得對人體安全造成損傷。顧客使用的發用類、護膚類、彩妝類、指(趾)甲類、芳香類化妝品對人體不應有毒有害並應符合《化妝品衛生規範》要求。
第十六條 公共用品用具儲藏
(一)應按照最大設計接待容量1:3的比例配備浴巾、毛巾、浴衣褲等用品用具,設定相應的庫房,配備保潔存放容器或設備,各類用品用具應分類存放並有明顯區分標誌。
(二)庫房內不得堆放雜物,應有預防控制病媒生物、防潮等設施和措施,設有隔牆離地的平台和層架,設有機械排風設施,保持良好通風。
第十七條 公共用品用具消毒
對供顧客使用的浴巾、毛巾、浴衣褲等棉織品、公共飲具、公用拖鞋、修腳工具應有嚴格的更換、清洗、消毒、保潔制度,嚴格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其中對浴巾、毛巾、浴衣褲等棉織品和公共飲具應在不同清洗消毒專間內清洗消毒,經清洗消毒後的各類用品用具應達到公共場所用品衛生標準的規定並保潔存放備用。各類用品用具更換、清洗、消毒、保潔方法可參考《推薦的沐浴場所用品用具更換、洗滌、消毒、保潔方法》(見附錄1)。
禁止重複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八條 浴池水消毒
沐浴場所應根據循環淨化消毒裝置、客流量等狀況定期對浴池進行清洗、消毒、換水。浴池水每日必須經循環淨化消毒裝置處理,營業期間池水應定期補充新水,水質符合衛生要求。
第十九條 沐浴場所及設施、設備、工具清潔消毒
沐浴場所的地面、牆面、水龍頭、座椅、茶几等應經常清掃或擦洗。對顧客經常使用或觸摸的物體表面、更衣箱、公共衛生間、垃圾箱(桶)、浴池、浴盆、洗臉盆、擦背凳及擦背工具、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等可參考《推薦的沐浴場所及設施、設備、工具清潔消毒方法》(見附錄2)。
第二十條 設備設施維護
沐浴場所應當定期對清洗消毒、保暖通風、冷熱水供應等設備設施進行檢查和維修,做好檢查、保養和維修的記錄。發現問題及時檢修,發生故障時應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確保各類設施設備正常運行,保持良好狀態。
第四章
(一)沐浴場所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明確衛生主管負責人,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制定完善的部門和人員崗位責任制度。沐浴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其經營場所的衛生管理負全面責任。
(二)沐浴場所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做好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的組織安排和督促檢查工作,對患有有礙公眾健康疾病的從業人員應當調離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崗位。
第二十二條 培訓、管理制度(自檢、公示)
(一)沐浴場所及從業人員應當證照齊全,衛生許可證應懸掛在場所醒目處。
(二)沐浴場所經營單位應建立衛生知識培訓考核制度,定期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並做好記錄。
(三)建立自身檢查與檢測制度。對場所環境衛生狀況、從業人員個人衛生、操作衛生等內容可參考《沐浴場所衛生管理自查建議項目與內容》(見附錄3),每周進行一次檢查並做好記錄。對場所更衣室、浴室溫度、照度、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濃度以及浴池水溫度、濁度等每月進行一次自身檢測並做好記錄。對尚無能力開展自身檢測的項目可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
(四)建立公示制度。對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及沐浴場所衛生檢測結果應當及時在沐浴場所醒目處向顧客公示。
(五)設立禁浴標誌。應在沐浴場所門口醒目位置設有禁止性病和傳染性皮膚病(如疥瘡、化膿性皮膚病、黴菌引起的皮膚病等)等患者就浴的明顯標誌。
第二十三條 環境衛生管理
(一)沐浴場所應建立室內外環境清潔制度,定期清潔室內外環境,保持經營場所內外環境衛生、舒適。
(二)配備充足乾淨的清掃工具,定期做好衛生清掃工作,及時清運廢棄物並統一定點處理。
(三)公共衛生間和廢棄物容器無病媒蟲害孳生,無積水、無異味。
(四)沐浴場所內應放置安全套或者設定安全套發售設施,應當提供愛滋病防治宣傳資料。
第二十四條 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應急預案、事故報告
(一)沐浴場所應當制定預防傳染性疾病傳播、一氧化碳中毒等健康危害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預案。當發生傳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時,應及時搶救受害者脫離現場,迅速送病人到附近醫療機構救治,採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繼發。
(二)沐浴場所負責人及衛生負責人是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報告責任人。當發生下列傳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時應及時報告當地衛生部門;導致死亡或同時發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時,事故報告責任人要在發生事故24小時內電話報告:
1.室內空氣不符合衛生標準所致的虛脫休克;
2.水質受到污染所致的介水傳染性疾病流行;
3.公共用具、用水和衛生設施受到污染所致傳染性疾病、皮膚病流行;
4.意外事故導致的一氧化碳、消毒劑、殺蟲劑等中毒。
第二十五條 檔案管理
沐浴場所應建立完善本單位衛生管理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有關證照: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等。
(二)衛生管理制度:包括培訓考核制度、自身檢查與檢測制度、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換制度、禁浴制度等。
(三)組織領導機構和人員崗位職責。
(四)預防控制傳染性疾病傳播的應急預案,健康危害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預案。發生傳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後的處理情況。
(五)各種操作規程:包括飲具等清洗消毒規程、非集中式空調清洗消毒規程等。
(六)用品採購、驗收、出入庫、儲存檔案。
(七)用品用具、飲具清洗消毒檢測檔案。
(八)設備設施維護,衛生檢查檔案。
(九)空氣品質、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檢測檔案。
(十)投訴與投訴處理結果檔案。
(十一)有關記錄:包括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換記錄,自身檢查與檢測記錄,培訓考核記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記錄等。
(十二)有關證明:包括預防性建築設計審核,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竣工圖紙,有關消毒設施,消毒藥物,飲水設備,化妝品等的有效衛生許可證或衛生許可批件的複印件等。
各項檔案中應有相關人員的工作記錄並簽名,檔案應有專人管理,各類檔案記錄應進行分類並有目錄。有關記錄至少應保存三年。
第五章
第二十六條 健康管理
(一)沐浴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前應當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應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健康合格證明”不得塗改、轉讓、倒賣、偽造。
(二)從業人員患有有礙公眾健康疾病,治癒之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可疑傳染病患者須立即停止工作並及時進行健康檢查,明確診斷。
第二十七條 衛生知識培訓
(一)沐浴場所衛生負責人和從業人員應當完成規定學時的衛生知識培訓,掌握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基本衛生知識和衛生操作技能等。
(二)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每兩年進行一次。
(三)從業人員取得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八條 個人衛生
(一)沐浴場所從業人員工作時應穿著統一整潔的工作服,為顧客進行修腳、擦背等操作前後雙手均應清洗消毒。
(二)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勤洗澡、勤換衣、勤理髮,不得留長指甲和塗指甲油。與沐浴無關的個人用品不得帶入沐浴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