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縣林業局

沅陵縣林業局始建於1954年,下設13個職能股室、10個二級事業單位以及23個鄉鎮林業工作站。,加快林業重點工程建設,推進林權制度改革,強化森林資源管理,構築森林生態屏障,有力地促進了林業持續快速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沅陵縣林業局
  • 林業用地面積:686.7萬畝
  • 森林覆蓋率:76.19%
  • 始建於:1954年
簡介,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簡介

全縣林業用地面積686.7萬畝,有林地面積577.3萬畝,森林覆蓋率76.19%,森林總蓄積量1819萬立方米,林業用地面積和森林蓄積量均居全省第一。由於成效突出,全縣先後榮獲 “湖南省林業十強縣”、“全國退耕還林先進單位”、“林業工作先進縣”、“全國綠化模範縣”等榮譽稱號。

主要職責

根據沅陵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沅陵縣林業局職能設定、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沅政辦發[2002]41號)精神,林業局的主要職責為:
1、貫徹執行國家林業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我縣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國土綠化的具體辦法和措施並組織實施。
2、擬定全縣林業發展戰略與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縣級林業資金,監督全縣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3、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集體林場、森林公園及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4、組織、指導森林資源(含經濟林、薪炭林、用材林、防護林及其他特種用途林)的管理;組織全縣森林資源調查,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組織實施森林採伐限額;林權管理,並對依法應由縣政府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進行審核;負責協調山林權屬糾紛。
5、組織、指導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
6、組織協調、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森林公安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森林病蟲害的防治、檢疫工作。
7、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以及林業產業發展的有關政策建議;監管國有林業資產、指導林業產業發展;審核、申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
8、指導各類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藥用林、竹林、特種用途林)和風景林及林木花卉的發展與培育。
9、組織、指導林業科技宣傳與推廣工作、指導全縣林業隊伍的建設。
10、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林業局一般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與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協調應急、維穩、宣傳、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和計畫生育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提出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綜合性政策建議;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規範性檔案審核;承擔林業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聽證及法律諮詢工作;監督林業行政許可工作;組織開展林業普法教育。
(三)計畫財務處。
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建立和實施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參與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林業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參與編制政策性森林保險、林業專項貸款計畫;監督管理省級林業國有資產、林業基金和林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工作;負責林業統計、項目績效評價和內部審計;指導森林資源資產流轉工作。
(四)營林處(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植樹造林、退耕還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省造林綠化、生態公益林建設和效益補償工作;組織、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工作,指導、監督林木種苗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指導城市林業的建設;承擔省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林政處。
組織開展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評估,統一發布相關信息;編制和實施森林經營方案,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指導、監督林木採伐、運輸管理,承擔出省木材運輸證的核發工作;監督林地保護開發利用,承擔征占用林地的審核工作;指導基層林業工作機構和木材檢查機構的建設與管理。
(六)林業改革發展處。
承擔推進林業改革和發展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組織監督實施;負責林地林木權屬及其流轉管理工作;監督指導林區公路建設和維護管理。
(七)產業處。
擬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林木種苗、木本花卉、林產品經營加工和森林公園、森林生態旅遊的開發、建設、管理;組織協調用材林、經濟林基地建設以及林業產業結構調整工作。
(八)森林防火辦公室(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森林防撲火工作,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和宣傳教育;指導森林消防隊伍建設;制定森林防火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較大以上森林火災撲救工作,配合查處森林火災案件;承擔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九)林權爭議調處處(省人民政府山林權屬爭議調處辦公室)。
擬訂林地、林木權屬爭議調處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檢查林權爭議調處工作;負責跨省、跨市以及重大林權爭議案件調查調解並提出處理意見。
(十)科技與交流合作處。
擬訂林業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承擔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林產品質量監督、林業智慧財產權保護、林業科技體系建等工作;開展林業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一)人事處(與離退休人員服務處合署)。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勞動工資、社會保障、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擬訂林業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協助開展林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工作,指導林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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