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審計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我縣審計政策,制定審計業務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制定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二)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全縣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維護我縣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縣經濟和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和向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訂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巨觀調控措施以及管理體制、機制建設的建議。
(四)向縣人民政府提出年度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的報告。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五)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單位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縣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直各部門、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3、縣屬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4、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5、縣人民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縣人民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縣人民政府接收的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項目以及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7、縣人民政府投資和以縣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8、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縣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六)負責縣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按規定對縣管黨政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協調各成員單位運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
(七)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八)承擔省市審計機關授權的審計項目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的組織實施。
(九)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十)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一)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機要、檔案等局機關日常工作,監督檢查機關工作制度落實;負責局務會、局長辦公會的會務工作;負責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資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管理工作;擬訂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黨建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目標責任制考評工作;負責上級審計書刊的宣傳征訂工作;負責審計人員職稱考試有關事宜;負責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全縣審計統計工作、審計信息、簡報編髮工作。
(二)紀檢監察室
認真貫徹執行中紀委紀檢監察條例和國家法律法規及制度。受理對審計人員違紀問題的檢舉、控告和申訴,查處違紀案件。協助局黨組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實施廉政談話,進行黨風廉政教育和考核工作。負責各種紀檢監察檔案資料的管理和保管工作,完成縣紀委和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法規與審計技術股
負責審計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政策諮詢工作;負責依法行政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的審核工作;實施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覆核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移送處理書等審計結果性文書;對機關審計項目質量進行稽查;受理審計案件的行政複議和應訴,負責組織審計處罰的聽證工作;組織對社會審計查證質量的審計監督;組織對內部審計的指導與監督。負責審計質量考核辦法、業務管理、執法責任等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工作;負責優秀審計項目的篩選和報送工作;組織審計業務、財經法規培訓工作。
負責建立局轄被審計對象的基本情況資料庫,配合局機關審計業務股室開展計算機審計技術服務;承擔重大審計項目的計算機審計技術工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局的套用,組織開展信息系統審計和聯網審計,負責局“金審工程”項目實施工作。
(四)財政與社保審計股
組織審計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負責審計鄉(鎮)政府預算的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負責審計由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縣人民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及社會捐贈資金。按照省市審計機關授權,組織審計地方金融機構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牽頭起草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負責對縣直部門及其下屬所屬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監督;負責使用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監督;組織開展審計範圍內的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五)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股
負責對農辦、農業、林業、水利、水庫移民開發、扶貧開發等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情況;負責審計各項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由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林水利、扶貧開發、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開展企業節能減排等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經濟責任審計室
依據有關規定負責對縣管黨政領導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起草全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情況綜合報告;負責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依據有關規定負責對縣屬事業單位負責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依據有關規定負責縣屬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社會團體負責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
(七)經貿與投資審計股
按照省市審計機關的授權,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項目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縣屬國有及國有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工業、交通運輸、商業、醫藥、糧食、礦產等企業及其下屬單位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負責縣政府交辦的專項工作、組織審計範圍內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負責對縣本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國家建設項目和縣重點工程項目的概預算執行、決算以及資金來源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審計縣本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固定資產投資、施工企業的財務收支;負責核查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縣本級政府融資投資為主的國家建設項目工程造價審計報告質量;負責組織、管理、監督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專業人員參與縣本級政府為主的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工作;開展固定資產投資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