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縣文化和旅遊局

沂源縣文化和旅遊局

根據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沂源縣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共沂源縣委、沂源縣人民政府關於沂源縣縣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沂源縣文化和旅遊局是沂源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沂源縣新聞出版廣電局、沂源縣文物局牌子,歸口縣委宣傳部領導。

沂源縣文化和旅遊局貫徹黨中央關於文化、旅遊、文物、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化市場執法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和縣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文化和旅遊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職能轉變,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能轉變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深化“一次辦好”改革的要求,組織推進本系統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創新文化和旅遊行業監管方式,最佳化政務服務工作。加強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促進優秀地域文化交流與傳播,穩步提升沂源旅遊品牌形象和文化軟實力、影響力,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強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融合發展。加強廣播影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監管。加強對網路視聽節目內容和質量的監管、審查。加強政策引導和規劃整合各類文化和旅遊資源,健全現代文化和旅遊產業體系,激發全縣文化創新活力。

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文化、旅遊、文物、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化市場執法方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縣文化、旅遊、文物、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化市場執法方針政策、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統籌規劃全縣文化、旅遊、文物、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化市場執法事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產業、旅遊產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推進文化名城建設,推進文化和旅遊體制機制改革。
3.管理全縣性重大文化和旅遊活動,指導重點文化和旅遊設施建設,推進公共文化、旅遊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與管理,指導、推進全域旅遊。
4.指導、管理全縣文學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5.負責全縣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旅遊公共服務建設,提升文化和旅遊服務功能,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
6.指導、推進全縣文化、旅遊、文物、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化市場執法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推進文化和旅遊產業智慧化,推廣文化和旅遊行業電子商務服務。
7.承擔弘揚優秀傳統文化相關工作,牽頭擬訂全縣弘揚優秀傳統文化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縣域文化傳承創新。負責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優秀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8.統籌規劃全縣文化產業、旅遊產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最佳化全縣文化和旅遊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培育壯大市場主體,促進文化和旅遊產業發展。負責新舊動能轉換文化創意產業和精品旅遊產業統籌組織協調。負責全縣文化和旅遊行業扶貧工作。
9.制定全縣旅遊市場推廣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推動沂源旅遊整體形象及旅遊品牌體系建設。
10.指導全縣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規範文化和旅遊市場。推進全縣文化、旅遊、文物、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化市場執法行業組織的業務、精神文明建設以及誠信體系建設。
11.負責管理和指導全縣文物工作,審核、申報、管理縣級(含縣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指導縣內世界人文遺產、工業遺存、農業遺存、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風景名勝區、旅遊度假區、宗教設施等的文物保護工作。
12.研究處理文物保護重大問題,對查處盜竊、破壞、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專業性意見,指導全縣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13.負責對全縣博物館的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社會流散文物、文物市場,審核重要文物的徵調、交換、捐贈。
14.負責管理和指導全縣考古工作,監督、管理在沂源境內和水域進行的考古勘探和發掘項目,監管文物保護和相關項目建設經費,指導協調全縣文物管理、保護、搶救、發掘、研究、利用、宣傳等工作。
15.指導全縣文化和旅遊市場綜合執法,協調全縣“掃黃打非”工作,負責文化、旅遊、文物、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市場領域行政執法指導監督、大案要案督辦、跨區域重大案件查處和組織協調等工作。組織查處出版環節、著作權、廣播影視、網路視聽領域的違規違法行為。組織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
16.管理全縣廣播影視業。負責統籌規劃廣播影視產業發展,制定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廣播影視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指導、監管全縣廣播電視宣傳和電影、電視劇(含電視卡通片)創作生產。監督管理、審查全縣廣播影視節目、網路視聽節目的內容和質量。負責對全縣各類廣播影視機構進行行業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對全縣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指導、監管全縣廣播影視廣告播放。指導、協調全縣廣播影視重大活動,指導實施全縣廣播電視節目評價工作。
17.負責研究擬訂全縣印發、複製、出版物發行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新聞、印刷、複製、出版物發行單位和業務的監管工作,指導全縣新聞出版事業的建設與發展。負責對全縣出版物內容監管和審讀工作,負責全縣著作權的登記管理工作,承辦涉及著作權關係的有關事宜。
18.指導、管理全縣文化和旅遊對外以及對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組織大型文化和旅遊對外以及對港澳台交流活動,加強全縣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的國際市場推廣,推動優秀地域文化走出去。
19.負責縣直文化和旅遊系統的安全生產監管和維護穩定工作,統籌指導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承擔文化旅遊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職能。
20.負責對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21.負責本部門和所屬單位黨的建設工作。
22.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文化苑管理辦公室、人才科牌子)
負責文電、會務、督查、信息、檔案、機要、保密、應急、值班等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政務公開、後勤服務、信訪穩定等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起草、史志工作。負責局機關電子政務和信息化建設。組織協調局機關和所屬單位業務工作。統籌協調文化和旅遊行業意識形態工作。負責全縣文化和旅遊系統安全生產的綜合協調,統籌指導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企業文化和旅遊行業安全宣傳教育,依法發布文化和旅遊安全信息。擬訂文化和旅遊行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工作。
負責縣文化苑的基礎設施維護維修、衛生保潔、廣場綠化、安全保衛等日常管理工作。
負責部門預算和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政府採購和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指導縣級重點以及基層文化和旅遊設施建設。管理全縣文化、旅遊、文物、新聞出版專項經費。負責全縣文化、文物統計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隊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人才等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文化和旅遊系統教育培訓工作。參與擬訂全縣文化和旅遊人才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招才引智”工作。負責第一書記選派、貧困村幫扶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文化和旅遊領域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黨建工作。
(二)公共服務科(掛文物科牌子)
擬訂全縣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政策、公共文化事業和旅遊公共服務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縣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的指導、協調和推動工作,監督實施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地方標準。指導全縣民眾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導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事業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指導推動全縣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大數據建設、公共數字文化和古籍保護工作。承擔文化惠民工程,利用公共文化陣地,促進優秀傳統文化傳承和傳播。統籌協調文化和旅遊行業對口支援協作工作。統籌落實鄉村振興的相關工作。
擬訂全縣音樂、舞蹈、戲曲、書法、美術等文藝事業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專業文藝院團發展,做大做強演藝事業。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和鮮明地方特色的文藝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組織、指導、協調全縣性藝術展演、展覽等重大文藝活動。指導各類職業劇團、演藝劇場、公共美術館的業務工作。
擬訂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指導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確認和建立名錄。組織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宣傳和傳播工作。承辦國家級、省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申報工作和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評審工作。組織實施優秀民族民間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負責編制、審核全縣博物館、紀念館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依法負責全縣博物館的監督管理和設立備案的相關工作。管理全縣可移動文物資源。負責全縣博物館、紀念館文物藏品的鑑定、交換、調撥、借展、修復、複製、拓印、預防性保護以及數位化保護等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管理社會流散文物、文物市場,指導搶救、徵集社會上珍貴流散文物,審核重要文物的徵調、交換、捐贈。指導、檢查全縣博物館文物安全工作。管理全縣不可移動文物資源,負責全縣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搶救、研究、利用等工作。組織不可移動文物普查,審核、申報、管理縣級及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和世界文化遺產。統籌指導縣級及以下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編制。
(三)產業發展科
擬訂全縣文化、旅遊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促進文化產業相關門類和旅遊產業以及新型業態發展。促進文化、旅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協調、推進文化、旅遊項目策劃、審核和實施工作。指導全縣文化、旅遊產業基地和區域性特色文化、旅遊產業集群建設。承擔新舊動能轉換文化創意產業和精品旅遊產業有關工作。統籌文化和旅遊“雙招雙引”工作。推動文化、旅遊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協調相關部門推進各類旅遊交通的銜接工作。
負責擬訂全縣旅遊市場推廣開發戰略、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推動沂源文化和旅遊整體形象以及沂源旅遊品牌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指導文化創意產品和旅遊產品市場行銷,開拓文化和旅遊市場。承擔對外宣傳、新聞發布等工作。組織、指導、協調文化和旅遊節事活動、大型行銷活動。指導、管理全縣文化和旅遊對外以及對港澳台交流、合作、宣傳推廣工作。承擔我縣政府、民間以及國際組織在文化和旅遊領域交流合作相關事務。指導、組織大型文化和旅遊對外以及對港澳台交流推廣活動。
承擔全縣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規劃、開發和保護工作。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線路的規劃。推進部門合作,發展全域旅遊,指導全域旅遊示範區、生態旅遊示範區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文化旅遊目的地建設。指導推進休閒度假旅遊發展。承擔鄉村旅遊相關工作。指導文化和旅遊商品創新以及開發體系建設,推動文化文物單位文創產品開發,發展旅遊商品、旅遊購物。承擔指導旅遊景區、旅遊度假區、國家文化公園建設、管理相關工作。負責紅色旅遊、工業旅遊工作。統籌協調文化和旅遊行業扶貧工作。統籌負責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貫徹執行新聞出版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加強新聞出版陣地管理。負責起草全縣新聞出版規範性檔案,擬訂相關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研究擬訂全縣印發、複製、出版物發行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起草文化和旅遊規範性檔案。開展文化和旅遊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指導、監督文化和旅遊法治建設、依法行政。組織擬訂全縣文化和旅遊產業發展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開展政策調研工作,統籌協調製定文化和旅遊有關政策。負責建議提案辦理工作。負責推進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組織編制系統內權責清單。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辦理和組織協調工作。負責文化和旅遊領域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相關管理工作。承擔文化和旅遊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工作。承擔局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擬訂全縣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規劃、科研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文化和旅遊信息化發展規劃,推進文化和旅遊智慧化,組織協調全縣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工作。組織開展文化和旅遊科研以及成果推廣工作。指導全縣文化和旅遊裝備技術提升。負責文化和旅遊創新獎勵工作。負責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工作。監測全縣文化和旅遊經濟運行。統籌協調行業統計工作。負責全縣文化藝術、旅遊、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統計工作,負責產業考核與管理工作。負責調查研究工作。統籌協調文化名城建設。指導全縣文化和行業職業教育工作。
(四)執法督查科
擬訂全縣文化和旅遊市場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文化和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和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負責監督推進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場所、設施、服務、產品等有關標準的實施。監管文化和旅遊市場服務質量,指導服務質量提升。負責假日旅遊市場、旅遊安全應急監督管理。負責旅行社、星級飯店及導遊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導遊職業資格和等級認證。
擬訂文化和旅遊市場綜合執法工作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承擔縣“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全縣文化、旅遊、文物、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行政執法指導監督、大案要案督辦、跨區域重大案件查處和組織協調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打擊文物犯罪,對查處盜竊、破壞、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專業性意見。
承擔新聞、印刷、複製、出版物發行單位和業務的監管工作,指導全縣新聞出版事業的建設與發展。負責對全縣出版物內容監管和審讀工作。負責規劃指導全縣農家書屋、社區書屋建設和全民閱讀工作。負責全縣著作權的登記管理工作,承辦涉及著作權關係的有關事宜。組織推進軟體正版化工作。指導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印刷管理工作。
負責統籌規劃廣播影視產業發展,制定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廣播影視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貫徹執行廣播影視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加強廣播影視陣地管理,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負責起草全縣廣播影視、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擬訂相關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監督全縣廣播影視重點基礎設施建設。指導、監管全縣廣播影視宣傳和電影、電視劇(含電視卡通片)創作生產。監督管理、審查全縣廣播影視節目、網路視聽節目的內容和質量。指導、監管全縣廣播影視廣告播放。負責對全縣各類廣播影視機構進行行業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對全縣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指導、協調全縣廣播影視重大活動和廣播影視節目評價工作。指導、推進全縣廣播影視與新媒體技術新業態融合發展。組織縣內電影劇本(梗概)備案和內容審查,負責電影檔案管理、電影專項資金管理,指導公益電影放映工作。
指導世界文化遺產、工業遺存、農業遺存、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風景名勝區、旅遊度假區、宗教設施等的文物保護工作。負責大遺址保護工作,負責考古遺址公園監督管理。負責監管全縣考古勘探和發掘工作。負責全縣區域內國家和省、市、縣重大項目建設和基本建設工程中的文物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在沂源境內和水域所進行的考古勘探和發掘項目。指導全縣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全縣不可移動文物安全和消防、技防檢查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審核文物安全技防方案,組織申報或審批、驗收文物安全技防、消防工程項目。
機關黨總支。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的建設、群團工作。

人員編制

縣文化和旅遊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縣新聞出版廣電局副局長、縣文物局副局長由縣文化和旅遊局副局長兼任;中層領導職數6名(含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1名)。
縣文化和旅遊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沂源縣委辦公室、沂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中共沂源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沂源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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