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縣潤發柘樹研究所,經沂水縣民政局批准,於2014年9月16日成立。業務範圍:開展柘樹種植調查研究;搞好柘樹種植推廣;開展柘樹經營管理經驗交流活動;柘樹的套用保護及相關研究。
沂水縣潤發柘樹研究所章程
根據1998年國務院頒布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此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單位的名稱:沂水縣潤發柘樹研究所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由桑繼法出資,自願舉辦的非營利性的研究所。
第三條本單位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開展柘樹培育、種植推廣、產品深加工、經驗交流等活動,為種植戶拓寬柘樹國內外市場,為提高經濟效益提供服務。
第四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沂水縣民政局。
第五條本單位的住所:沂水縣許家湖鎮西斜午村村西
第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不符合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單位的舉辦者是:桑繼法。
第八條本單位開辦資金3萬元,出資者:桑繼法。
第九條本單位的的業務範圍(必須具體、明確):
(一)深入進行調查研究。針對柘樹種植髮展狀況,及時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措施,為政府部門決策服務。
(二)積極開展柘樹研究活動。引導柘樹種植戶走向市場,拓寬柘樹國內外市場,擴大沂水市場聲譽,提高經濟效益。
(三)廣泛開展交流等活動。提高柘樹經營管理人員素質和市場管理水平,積極創造條件,對外交流、合作,促進經濟協作。
(四)切實抓好信息工作。組織建立信息網路,收集、整理、傳播市場柘樹需求和行情預測,為民眾種植柘樹發展提供服務。
(二)積極開展柘樹研究活動。引導柘樹種植戶走向市場,拓寬柘樹國內外市場,擴大沂水市場聲譽,提高經濟效益。
(三)廣泛開展交流等活動。提高柘樹經營管理人員素質和市場管理水平,積極創造條件,對外交流、合作,促進經濟協作。
(四)切實抓好信息工作。組織建立信息網路,收集、整理、傳播市場柘樹需求和行情預測,為民眾種植柘樹發展提供服務。
第三章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本單位設傳播中心管理委員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實行主任負責制。其成員3---5人,配主任一名,副主任1---2名,主任由法人代表兼任,其他成員從職工代表及有關單位推選產生。
第十一條傳播中心管理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成員任屆期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管理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業務活動計畫;
(三)年度賬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合併或終止;
(六)調整管委會成員,聘任或解聘業務技術專家;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三條管委會主要職權:
(一)對傳播中心工作負總責;
(二)決定傳播中心工作發展方向、規劃、人事調整等重要事項;
(三)了解掌握本單位經營管理狀況和賬務狀況;
(四)審定本單位年度工作總結、賬務工作報告;
(五)其他由主任決定的事項。
第十四條管委會副主任職權: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在主任不在位時,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代行主任職責。
第十五條管委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及時召開:主任認為必要時;半數以上成員聯名提議時。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罷免的程式
第十六條本單位的法人代表是桑繼法。
第十七條法人在職期間發生嚴重違紀、刑事犯罪或其他對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事件,不適宜擔任時,應主動辭職;三分之二以上管委會成員認為法人不再適合擔任法人時,可以召開管委會會議罷免法人,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更換法人。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正在被執行刑罰或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正在被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因犯罪被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之日起未滿1年的;非中國內地居民;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九條本單位經費來源:自籌;捐贈;政府資助;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本單位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私分或分紅。本單位執行《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會計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質的會計人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業務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本單位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一條本單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管委會提出終止動議,並報民政局審查同意。終止前,須在民政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本單位經民政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單位傳播中心管委會。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