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縣人民代表大會

沂水縣人民代表大會是沂水縣的國家權力機關

沂水縣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縣人大常委會召集。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建議,可以臨時召集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沂水縣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現實有代表341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沂水縣人民代表大會
  • 機關類型:國家權力機關
  • 每屆任期:五年
  • 現實代表:341人
沂水縣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縣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討論、決定本縣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選舉縣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選舉縣長、副縣長;選舉縣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批准;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和審查縣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和縣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縣人大常委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縣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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