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河太原城區段風景區管理辦法》於2003年10月16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改發布的法規。主要內容是 為改善生態環境,提高人居質量,加強對汾河太原城區段風景區的管理,更好地保護、利用和開發景區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汾河太原城區段風景區(以下簡稱汾河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以及進入汾河景區參觀、遊覽、考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汾河景區分為重點保護區和環境協調區。重點保護區是指汾河景區建設紅線範圍內的水體、綠地、景點、林木、燈飾、各類設施以及建(構)築物等組成的區域。環境協調區是指汾河景區建設紅線範圍以外的濱河東、西路周邊建(構)築物、道路、照明、綠帶等形成的區域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汾河太原城區段風景區管理辦法
- 地點:汾河太原城
- 時間:2003年10月16日
- 對應:改善生態環境,提高人居質量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汾河太原城區段風景區管理辦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41號
《汾河太原城區段風景區管理辦法》於2003年10月16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改,現予發布。
汾河太原城區段風景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改善生態環境,提高人居質量,加強對汾河太原城區段風景區的管理,更好地保護、利用和開發景區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汾河太原城區段風景區(以下簡稱汾河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以及進入汾河景區參觀、遊覽、考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汾河景區分為重點保護區和環境協調區。
重點保護區是指汾河景區建設紅線範圍內的水體、綠地、景點、林木、燈飾、各類設施以及建(構)築物等組成的區域。
環境協調區是指汾河景區建設紅線範圍以外的濱河東、西路周邊建(構)築物、道路、照明、綠帶等形成的區域。
第四條 汾河景區的建設、開發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是汾河景區重點保護區的行政主管部門。汾河景區管理機構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重點保護區的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汾河景區重點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費用主要來源為:
(一)國家、省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專項撥款;
(二)財政預算;
(三)國內外團體、企業和個人的投資、捐贈款。
第七條 汾河景區的規劃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同規劃部門編制,編制規劃應當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人民民眾的意見,進行多方案的比選和論證。
第八條 汾河景區的規劃要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按規劃組織實施。
第九條 編制汾河景區規劃時,環境協調區建(構)築物的高度、布局、體量、造型、色彩及道路、照明、綠帶等應當與重點保護區的景觀、風貌及整體環境相協調。
第十條 環境協調區內所涉及到的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區域內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汾河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充分利用風景區資源的特點,組織開展健康、有益的遊覽和文體娛樂活動,宣傳社會主義和愛國主義,普及歷史、文化和科學知識。
第十二條 汾河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汾河資源狀況、生態環境、地域文化的研究、發掘,實行科學的管理體系,建立健全檔案及其它各項制度,落實保護和管理責任。
第十三條 汾河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防汛、消防、治安、遊覽等安全制度,加強安全管理,責任到人,在重點保護區設定必要的安全設施,及時排除不安全因素,保障遊覽者的安全和景物的完好,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四條 汾河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加強對清水渠的水質檢測,採取有效措施,保持水體清沽,達到地表水V類標準。
第十五條 汾河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採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技術措施,維護和改善野生動物生存環境,保護和發展野生動物資源。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重點保護區內野生動物的生息繁衍場所和生存環境。
第十六條 進入重點保護區的遊覽者應當愛護景區的景物、樹木、植被、野生動物和各項設施,遵守景區的有關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 進入重點保護區施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景物及周圍林木、植被、水體、地貌施工結束後必須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周圍環境原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
第十八條 進入重點保護區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汾河景區管理機構的統一管理,憑證照在指定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 進入重點保護區從事科學考察、採集標本、拍攝影視片等活動,須經汾河景區管理機構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重點保護區內不得侵占水體、土地;不得違反景區規划進行建設;不得毀損景物、破壞綠地的地形、地貌、植被;不得建設有損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的設施。
第二十一條 在重點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毀損橡膠壩等防洪設施;
(二)向小溪、清水渠內排放污水,傾倒積雪、垃圾、廢棄物及有毒有害物質;
(三)在小溪、清水渠內洗刷車輛;
(四)炸魚、電魚、網魚或在非指定區域內釣魚;
(五)在非指定區域內游泳、滑冰;
(六)損壞景區建築、雕塑、座椅、警示牌、標示牌及綠化、照明、健身、經營、安全、通訊、保潔等設施;
(七)非法獵捕野生動物;
(八)傾倒垃圾、渣土、流體廢棄物,堆放物料;
(九)擅自設定經營服務攤點,兜售鮮花、食品等商品;
(十)擅自設定廣告牌,張掛張貼及散發各類廣告宣傳品;
(十一)擅自駛入或停放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
(十二)燃放煙花爆竹,焚燒枯枝落葉,燃燒物品;
(十三)攀折、刻畫、釘拴、搖晃樹木,採摘花果、採集籽種;
(十四)跨越欄桿,移動座椅、保潔設施,攀爬園林建築和雕塑;
(十五)在樹木、建(構)築物等各類設施上塗抹、張貼;
(十六)攜帶寵物、踐踏草坪、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菸蒂、塑膠包裝袋等廢棄雜物;
(十七)從事看相、算命、燒紙等迷信活動;
(十八)其他損害汾河景區綠化、環境衛生、設施及遊覽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設點資格。
第二十三條 擅自改變規劃及其用地性質,侵占重點保護區土地進行違章建設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退出所占土地,拆除違章建築,恢復原狀,並處以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下的罰款;不能恢復原狀的,責令其賠償損失,並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汾河景區管理機構違反景區規划進行違章建設、毀損景物和林木植被、捕殺野生動物或者污染、破壞環境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或由有關執法機關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有非法所得的,沒收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違反(一)項規定的,按照賠償數額的1--3倍處以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違反(二)、(三)、(八)項規定的,並可處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不能恢復原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十三)項規定,不能恢復原狀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四)、(六)、(九)、(十)、(十一)、(十二)項規定的,並可處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七)項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違反(十四)、(十七)項規定的,並可處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十五)、(十六)項規定的,並可處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同時又違反國家有關森林、環境保護和文物保護等法律法規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汾河景區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