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保護環境,防治污染,加強對汽車維修業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汽車維修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汽車維修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 外文名: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and repair
- 實施):( GB26877-2011 2012-01-01
- 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排放標準,適用範圍,
排放標準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and repair
( GB26877-2011 2012-01-01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保護環境,防治污染,加強對汽車維修業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汽車維修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現有一類和二類汽車維修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於對一類和二類汽車維修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於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本標準為首次發布。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汽車維修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