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科技成果轉化具體實施的職責交給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
(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主要職責
(一)、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定全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開展全縣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縣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編制國土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土資源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定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政策;擬定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行業管理的規章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監督檢查全縣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測繪規劃執行情況。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理開發復墾規劃、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承擔建設用地預審工作。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擬定耕地保護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負責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重大土地調查專項;負責全縣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級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指南等,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事業單位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管理全縣土地市場,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規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違規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登記的審核報批;負責全縣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依法參與開辦礦山的立項審核,承辦探礦權的審核、報批事項。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縣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縣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負責審查、審批礦山閉坑地質報告。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擬定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和管理辦法,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山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負責大中型建設項目地質環境可行性論證報告的審查;承辦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申報事宜。
(十三)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責任;組織、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應急處置,擬訂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十四)組織並管理全縣基礎測繪、縣界線測繪、縣內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縣性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全縣測繪單位資質資格審查、測繪項目登記工作;承擔規範測繪市場秩序的責任,組織查處全縣重大測繪違法案件,承擔組織提供測繪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的責任;承擔地圖管理的責任,監督管理地圖市場,管理地圖編制工作,依法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負責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全縣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根據授權發布我縣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全縣測量標誌保護工作。
(十五)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
(十六)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擬訂全縣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七)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工作人員。
(十八)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設5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與督辦;負責機關管理制度制定、文秘、檔案、信息、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保密、保衛、督辦、後勤服務及有關綜合性材料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等工作;負責國土資源信息管理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綜合性政策研究工作;負責全局黨群、人事、計畫生育、勞動保障和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幹部隊伍建設;負責全局幹部職工職務評聘、年度考核、專業技術優秀人才的評選和評先樹優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擬定有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及內部審計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的相關工作;負責局機關並監督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執法監察、建設用地供應、土地市場監測、綜合統計等有關統計工作;負責國土資源數位化信息處理,局域辦公自動化系統的開發、維護、利用;負責國土資源統計工作;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信息網路工作;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基層國土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的督察督辦和案件移交工作;依法核查轄區內國土資源案件的舉報、轉辦;組織基層國土所對轄區內國土資源執法情況進行巡查,並建立巡查台賬,按時上報案件查處報表。
(二)規劃與法規宣教科
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和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開展全縣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編制實施全縣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測繪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實施全縣國土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鄉鎮基本農田保護、土地復墾、土地整理、未利用土地開發等專項規劃和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制和管理土地利用計畫;承辦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研究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政策措施;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對外交流和科技發展規劃實施工作。
組織起草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政策規定和綜合性文稿;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推進全縣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組織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徵收徵用土地補償裁決的有關工作;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違法案件;承辦國土資源信訪工作。
(三)測繪與土地利用管理科
組織並管理全縣基礎測繪、縣界線測繪、縣內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管理全縣測量控制系統、測繪基準和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組織提供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工作;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協調地理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根據授權發布我縣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擬定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測繪行業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全縣測繪行業、測繪單位資質和執業資格;負責全縣測繪成果匯交和測繪項目登記;承擔全縣航空攝影、遙感測繪和協調、管理工作;承擔地圖管理的責任,監督管理地圖市場,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和向社會出版、登載、展示的地圖;負責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經批准來我縣測繪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測量標誌保護工作。
貫徹實施國家有關地籍管理辦法,執行土地調查、監測、地籍調查和統計的技術規範、標準;組織實施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擬定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糾紛調處規則及權屬管理辦法,承擔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全縣土地確權和土地登記、發證管理工作;負責地籍信息工作。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擬訂並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會同農業部門承擔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工作。
(四)耕地保護與征地管理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的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政策;負責土地徵收徵用安置補償管理工作;負責調處因征地補償引發的群體性上訪事件;負責監測全縣建設用地審批動態;承辦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等工作;承擔基本農田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
(五)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科
擬訂全縣礦產資源管理的政策、辦法、標準並組織實施;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審核開辦礦山立項報告;依法調處有關採礦爭議、糾紛;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管理礦業權市場。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應急處置,擬訂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承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組織申報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蹟保護區。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勘查的辦法、標準、規程、規範;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參與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工作;負責全縣占用、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的審核和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及政策研究;參與審核開辦礦山立項報告;審核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專項;依法調處地質勘查爭議、糾紛;負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結果備案。
其他事項
(一)礦泉水、地熱水管理的職責分工。開採礦泉水、地熱水,縣水利局負責辦理《取水許可證》;縣國土資源局憑《取水許可證》審核、報批《採礦許可證》。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縣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縣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砂石資源合理利用負責,縣交通運輸局對通航河道采砂影響水上交通安全負責。由縣水利局牽頭,會同縣國土資源局、縣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在河道內開採砂,按照有關規定,先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發放《采砂許可證》;在通航河道內采砂,須先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縣交通運輸局批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發放《采砂許可證》;縣國土資源局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開採範圍和開採限量,辦理《採礦許可證》。通航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三)將縣塌陷地整理中心更名為縣土地綜合整治中心,其他不變。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