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縣司法局

汶上縣司法局

根據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汶上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濟室字〔2010〕14號)和《中共汶上縣委、汶上縣人民政府關於汶上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汶委〔2010〕45號),設立汶上縣司法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汶上縣司法局
  • 成立時間:2010年
  • 性質:縣政府工作部門
  • 職責:監督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等管理工作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派出機構,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管理全縣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的職責。
(三)增加指導管理全縣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四)增加指導監督全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管理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縣司法行政工作政策規定;編制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縣勞動教養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全縣勞動教養的執行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肯兆芝精三)制定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工作。
(四)負責指導監督全縣律師、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五)指導監督全縣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審員工作。
(六)按規定承擔國家司法考試的有關工作。
(七)指導管理全縣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八)監督管理全縣法律援助工作。
(九)負責全縣戒燥煉司法行政系統裝備管理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和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基層司所負責人。
(十一)指導和管理全縣基層司法行政工作。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司法局設5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擬定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收集多頌束、分析、反饋各類司法行政信息;負責司法行政工作重大問題調查研究及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負責司法行政宣傳報導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檔案、機要、保密、信訪、外事、提案、統計、信息、網路建設等工作。
(二)法制宣傳科
擬定全縣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全樂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普及法律常識工作;指導各鄉鎮、縣直各單位開展依法治理工作;承擔縣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公證律師管理科
指導、監督全縣律師機構;負責全縣律師資格的審查、呈報、年檢、註冊工作;組織對影響大、涉及面廣的案件進行辯護代理;指晚抹定導、管理全縣公證工作;負責全縣公證員資格的審查、呈報、年檢、註冊工作;審查、上報涉及港澳台地區公證事項;指導監督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和轎協刪婚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的工作。
(四)基層科(掛安置幫教辦公室牌子)
指導全縣基層人民調解工作;負責基層司法所、法律服務所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基層司法所、法律服務所規範化建設工作;指導基層調解組織建設、規範化建設和業務培訓工作;指導基層法律服務所開展法律服務工作;指導全縣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幫教工作;指導基層單位建立幫教組織,落實幫教措施,嚴格控制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
(五)政工科
協助局黨組抓好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黨建工作、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局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工作;負責人事和幹部職工的工資工作;負責全局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和專業技術人員年度考核工作;負責老幹部和計畫生育工作。

派出機構

設立城關司法所、南站司法所、康驛司法所、南旺司法所、劉樓司法所、次丘司法所、寅寺司法所、郭樓司法所、郭倉司法所、楊店司法所、軍屯司法所、白石司法所、苑庄司法所、義橋司法所14處司法所,為縣司法局派出機構。負責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依法治理工作;指導管理本轄區內的人民調解工作,參與重大疑難民間糾紛調解工作;組織開展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工作;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組織開展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幫教工作;負責本轄櫃堡舟區的社區矯正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完成局機關和鄉鎮黨委、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五)政工科
協助局黨組抓好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黨建工作、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局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工作;負責人事和幹部職工的工資工作;負責全局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和專業技術人員年度考核工作;負責老幹部和計畫生育工作。

派出機構

設立城關司法所、南站司法所、康驛司法所、南旺司法所、劉樓司法所、次丘司法所、寅寺司法所、郭樓司法所、郭倉司法所、楊店司法所、軍屯司法所、白石司法所、苑庄司法所、義橋司法所14處司法所,為縣司法局派出機構。負責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依法治理工作;指導管理本轄區內的人民調解工作,參與重大疑難民間糾紛調解工作;組織開展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工作;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組織開展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幫教工作;負責本轄區的社區矯正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完成局機關和鄉鎮黨委、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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